据报道,北京市统计局的最新调查结果显示,北京市就业人口平均一周工作5.9天,超过了国家规定的一周5天工作日。而更让人惊讶的是,竟还有44%的人一周工作7天,也就是没有任何的休息。而农林牧渔业、采掘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的工作时间较长,这些行业超过60%的劳动者一周工作7天。其中排在前两位的是采掘业和建筑业,分别为6.4和6.3天。可见,这44%中大多是体力劳动者。(中新社6月2日)
但调查只是给出了一方面的数据,并没有调查这些数据背后的原因,以及对于原因的统计归类。而更为重要的恰恰是为什么有这么多劳动者连一天的休息时间都没有?是因为他们只想着赚钱而不愿意花费时间休息吗?还是说,是因为劳动力使用者的强力而不敢休息呢?
对于前一个问题,常识告诉我们那是不可能的。因为没有一个人的体力是可以长期承受不间断的劳动的。休息也绝不仅仅意味着晚上睡觉,理所当然地还包括一定的娱乐、休闲。一个身心健康的人决不会为了赚钱哪怕是谋生而完全不需要休息、娱乐的。
而对于后一个原因,乍一看很像,其实不然。人类文明已经发展到今天,可以不顾死活随意奴役一个人的时代早已成为过去,人权的观念已经成为普遍共识。任何执业者要挑战这一共识,则必然受到法律和良心的双重惩罚。可以相信存在一些暂时被金钱迷惑了心胸的执业者,但说44%的人都是在这样的老板手下干活,还能保持常态则绝无可能。
那么,何以如此呢?
从劳动力本身的角度来讲,在体力充裕的情况下,如果仍然存在赚钱的需求,那么花费额外的时间去打工赚钱,这是很正常的事情。但问题是,如果某一劳动力只能在一家单位赚取报酬,也就是没有选择工种、权衡付出和回报的情况下,那么劳动力被侵害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强了。
其中的奥秘在于,如果劳动力在开放的市场上延长自己的工作时间,那么这个多出的部分,还是按照劳动力市场的市场竞争价格来取得回报的。而一旦劳动力被局限于自己的职业中,那么讨价还价的余地实际上就会变得很小,因为没有人会为了多出的部分,冒失掉正式工作的险,将自己的原单位告上法庭。
笔者认识一位法国朋友,他的中文流利,在一家正规企业做广告业务,那家单位由于效益问题已经拖欠了他两个月的奖金,尽管他很懊恼,但却仍然只是等待。他告诉笔者,如果在法国,他会立刻去告这家企业,因为这样的情况在法国,百告百中,劳动者不仅一定会赢,而且还会得到来自企业的数量可观的赔偿。可是,他现在却不敢这样做,因为打赢官司的把握并没有这么大,并且即使打赢了,为了打这场官司所付出的能否通过赔偿得到补偿也未可知。可见,劳动者的心态不管中外都是一致的,那就是权衡利弊,取风险最小的途径。这跟商人考虑成本收益比一样天经地义。
所以,这里面的根本问题是法律保障,以及保障到什么程度的问题。首先,如果执法部门能够以简单有效的程序惩罚违犯8小时工作制的企业,法律法规能够对劳动者受侵害后得到的赔偿作出更加明确、也更加能够维护劳动者实际权益的规定,那么,8小时的工作制就根本不可能被破坏。“44%”说明,有关的法律法规还是不够,至少是不够清晰明确的。
然后,在保证8小时工作制以外,最重要的问题还在于如何保障劳动者尤其是体力劳动者能够有职业选择的自由,就是说,只要我按照工作要求完成了8小时的工作,我就可以同时拥有其他的副业。换言之,劳动合同规定以外,劳动者休息还是工作,以及在哪里工作完全取决于劳动者本人。这种权利的实现也是8小时工作制得到保障的最直接的体现。一句话,为了在源头上保证劳动者休息的权利,法律就需要保障每个人自由打工的权利。道理很简单,没有自由工作的权利,也就不可能得到休息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