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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四大争议焦点

   日期:2007-11-29     来源:www.infzm.com    浏览:295    评论:0    
核心提示:而另一方认为,劳动合同法应该是劳动法的系列法,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天然处于弱势地位,需要通过立法加以平衡。有人认为草案规定

  ■ 立法宗旨之争

  应该平等保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还是应该倾向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方认为,应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依据,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另一方认为,劳动合同法应该是劳动法的系列法,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天然处于弱势地位,需要通过立法加以平衡。

  ■ 适用范围之争

  关于这部法律的适用范围,目前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争议较大的是事业单位的人员是否纳入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 经济补偿金之争

  《草案》规定,终止劳动合同需给予经济补偿。在终止合同时,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有人认为提高了企业的解聘成本。

  ■ 竞业限制之争

  《草案》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以前只限制员工而不支付经济补偿将成为历史。有人认为草案规定的竞业限制补偿标准过高,也有人认为劳动者因违反竞业限制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标准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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