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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差异:跨文化广告传播中的变量

   日期:2007-11-06     来源:新闻记者    作者:贺雪飞    浏览:160    评论:0    

  跨文化广告传播面对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民族、不同社会的消费者,政治、经济、文化环境都与本土有着巨大的差异,而所有差异中对传播影响最直接也是最深刻的是文化的差异。“不同种类的文化,是根据一系列按照某些基本的尺度或核心的价值特征建立起的变量来表现差异的”。①这些变量包括语言文字、思维方式、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宗教与法律、审美心理等等,它们可以说是跨文化广告传播中“潜在的陷阱”,如果不懂或忽视这些在信息交流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传播变量,广告发布的可能性和广告传播的效果就可能受到极大的影响和冲击。典型的跨文化误解乃至冲突源于信息的错误传播,显然,在跨文化语境中对于跨文化广告传播来说,知道做什么与知道不做什么同样重要。

  一、语言符号

  语言是文化的载体,每一种语言符号都蕴涵着约定俗成的意义——它们都与文化有关。在文化沟通方面,语言与非语言符号都是习得的,“是社会化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象征以及意义是由每一种文化教给它的成员的”②,比如“龙”字,英语通常把“龙”翻译为“dragon”,是一种很可怕的动物,这与中国人心中神圣的图腾“龙”是完全不一样的。所以,文化既教我们符号,也教我们符号所代表的意义,每一个人成长过程中在吸收某种社会文化的同时也吸收了符号的意义。跨文化传播在语言符号方面的难度就在于“理解任何文化的语言意味着必须超越这种文化的词汇、语法和范畴。扩大我们对文化的理解角度而达到一种宏阔的视野。”③

  我们在日常进行交流时使用词语好像毫不费力,这是因为我们对词语产生的意义达成了高度的共识。我们的经验背景十分相似,所以给正常交流中使用的大部分语言符号基本上赋予了相同的意义。但是当我们一旦置于一个多元的文化背景和国际市场,我们面临着众多的语言文化差异——语言文字的种类、使用范围、使用习惯、语言歧义时,就必然会产生沟通的障碍。在跨文化广告传播中,无论是品牌名称,广告文本还是包装及说明,广告语言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所造成的误译、误读或误解,主要是缺乏对语言差异的深入了解所致。翻译既不是建立在共同的词汇基础上,也缺乏熟悉的指标对象,以至广告想传播什么信息与实际传播了什么信息有时是不一致的。

  我国出口的白象牌电池在东南亚各国十分畅销,但在美国市场却无人问津,因为白象的英文“White Elephent”,其意思为累赘无用令人生厌的东西,谁也不喜欢。美国布孚公司在德国宣传该公司的薄棉纸时才发现,“puff”在德语里是“妓院”的意思。CUE作为美国一个牙膏的品牌名,在法语俚语里却是屁股的意思。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完全没有攻击性的品牌名称,对于另一种语言的人们或许就很具有攻击性。语言的差异使得一些信息不是被错误传播就是根本无法传播,即使同样的词在不同的文化中都会有完全意想不到的语意。由此可见,要进行有效的跨文化广告传播,语言文字如何得到当地民族国家的文化认同是至关重要的。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对语言的多样化和差异性作深入的了解,精通受众国的语言,适应其语言习惯及特色;了解文化造成的词语的直意、隐意的变化,以免产生歧义而影响广告效果。广告中有很多反映各民族事物和观念的语言,它们有着深厚的文化内涵,体现了特定的价值观,在翻译过程中要尽可能用对等的语言表达出来。

  二、风俗习惯

  风俗习惯是很难改变的,无论哪个国家、民族都存在这样那样的忌讳,对于千百年来形成的民族风俗,我们应给予必要的尊重,正如ABB总裁阿西·巴尼维克所言:“我们如何能取消千百年来的风俗习惯呢?我们没有并不应企图去这么做。但是我们的确需要增进了解。”④不同的社会习俗对广告的影响很大,对于跨文化广告传播来说,只有了解与尊重当地特殊的风俗习惯,有的放矢地传递信息,才能使广告奏效。

  尊重风俗习惯意味着广告信息不能触犯当地的禁忌,否则将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受到抵制。比如对性有着特别禁忌的东方国家如泰国和印度,广告一旦涉及到“性”,很可能冒犯风俗。里斯特公司(Lister-ine)试图将它著名的美国电视广告照搬到泰国,该广告表现了一个男孩和一个女孩手拉着手,一个建议另一个用里斯特治疗其呼吸困难。这一广告没有获得成功,因为在泰国公开地描绘男孩与女孩的关系是无法接受的。后来当广告把人物换成两个女孩后,产品的销售就明显地增加了。

  有时“甚至一些无意识使用的颜色、数字、形状、象征物、身体语言等等都可能会潜在地冒犯某种特定的文化习俗,”⑤因为在不同的文化中,数字、颜色、动物形象的意义是各不相同的。百威公司广告中的青蛙形象已深入人心,它的很多广告都是以青蛙为“主人公”,并用青蛙叫出公司品牌。但它在波多黎各却使用一种叫做“coqui”的当地吉祥物,因为波多黎各人把青蛙看作是不干净的。

  再如,“高露洁”牙膏在马来西亚开拓市场时,广告诉求一再强调其增白的功能,而该地区却以牙齿黑黄为高贵的象征,且通过咀嚼槟榔来使牙齿变黑,显然这则广告是在帮倒忙。很多时候人们经常立足于自己的文化去看待他人的文化习惯,所作出的判断可能恰好触犯了文化禁忌。

  三、价值观念

  每个人乃至每个民族,都是在价值观的支配下行事的。不同的价值取向,会使同一事物异化,并被拉开距离,使得事物有天壤之别。广告作为商品信息与文化信息的传播载体,必然会融进民族文化特定的价值观念,尤其是当广告从传递有形的产品信息转向传递无形的文化附加值之后,广告中很多反映本民族文化事物和观念的诉求,都再现了各特定文化的价值观。而在跨文化广告传播中,对传播效果产生重要影响的一个因素就是如何理解不同文化人们价值观的差异,因为价值观所反映的思想观念、道德行为准则、态度等等,实质上代表了社会的意志和广大消费者的意志。所以一旦广告中传递的价值观得不到认同甚或引起反感,那么广告当然会受到排斥。耐克精心打造的广告语“Just do it”(想做就做),以其对自我、个性、叛逆的推崇和张扬而风靡美国,影响了整整一代人的精神理念。但是这一广告所宣扬的价值观在香港和泰国等地却没有产生应有的共鸣,该广告被认为有诱导青少年不负责任、干坏事之嫌而屡遭投诉,无奈耐克只得将广告语改为“应做就去做”以平事端。

  四、宗教与法律

  宗教作为一种精神现象,从消费的角度看,既有精神消费的内容,又有物质消费的成分,能满足人们的双重需求;从传播角度讲,它又是能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注意力元素。因此,把宗教作为广告传播的题材元素,除了能立即引起受众注意外,更有不可低估的吸引力和感召力。同时,宗教作为敏感的话题,也容易引起争议,对广告传播而言,这本身就是某种意义上的成功。中外广告史上以宗教入题的很多,由于宗教元素运用不当而引发的争议、冲突甚至诉讼在国际广告界也是屡见不鲜的。1989年春,超级巨星麦当娜为百事可乐拍了一部广告片,并作为其新歌《像个祈祷者》的音乐电视。这个耗资500万的广告片在美国及世界40个国家同时上映,场面感人。然而在“百事”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麦当娜又为同一首歌拍了摇滚版,并在音乐电视台几乎同一时段的黄金档播出。在这部渎圣的音乐电视中,麦当娜在燃烧的十字架前跳来跳去,向人们展现手掌上的圣痕,还和一个黑人圣徒在教堂的长椅上亲热。这部片子立刻激起公愤,“百事”不得不撤下它的广告。

  广告被喻为“带着镣铐跳舞”,除了宗教,广告的“镣铐”还有法律。国与国之间对广告内容、形式和传播等方面在法律上的差异也是非常大的。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在法律层面上对广告控制的日益加强已成为广告业的一个普遍趋势。不同国家有关广告实施的法律、法规、法令、政策各异,它们直接限制、影响着跨国广告的进行。因此,在跨文化广告传播中,必须了解各国的法律环境,知晓并遵循各国政府制定的有关广告的法规。一般而言,在法律上各国政府关于广告的各种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对某些产品的广告限制。如,2003年欧洲议会通过一项决议,从2005年7月起,禁止在报纸、广播和互联网上刊播烟草广告,也禁止烟草公司赞助一级方程式等国际性体育赛事。此举是为了减少德国、希腊和西班牙等欧盟国家居高不下的烟草消费量(但禁止播发烟草广告的范围不包括电视台,因为电视广告受到欧盟其它法律的保护)。

  (二)对广告信息的限制。如1991年,法国颁布了对酒精类广告进行限制的《艾文法》,该法规定广告中不得出现正在饮酒者的形象;酒精饮料广告中不得涉及酒精度、原产地、酒的种类、产品的成分、生产厂家、代理商和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包装样式、销售方式和饮用方式等;广告中应清楚指明饮用酒精饮料会危及健康。在美国频繁出现的比较广告,英国和德国禁止使用。许多国家的广告法都禁止在电视广告中使用儿童形象。在斯里兰卡禁止电视广告使用儿童作模特儿来推销商品,其理由是因为斯里兰卡太穷,在160万人口中20%的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对于那些无力购买的父母来说,这种电视广告会引起伤心和为难。

  (三)对广告媒介的限制。在比利时、瑞典和丹麦等国,电视上禁止播放广告。法国每天电视广告不得超过13分钟,德国不得超过27分钟,瑞士却可以达到150分钟,美国更为宽松,平均每一频道每天的广告时间可高达180分钟。日本规定电视广告一则不能超过15秒钟,长文案在日本电视广告中即成废纸。

  当今世界是一个多元文化并存的世界,这种多元并存的文化空间使跨文化交流与跨文化传播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在这样一个大的文化背景与文化环境中,对于普遍缺乏跨文化传播意识与经验的中国广告业与广告人而言,关注与研究跨文化广告传播中的变量问题,显得尤为迫切与重要,因为这是成功的跨文化广告传播的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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