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关系是指企业组织中存在的管理方与雇员之间、管理方内部和雇员内部的权利安排,以及由这种权利安排所形成的人员行为方式、人员间的关系、矛盾冲突和协调冲突的机制。
劳动关系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但又不仅仅是经济利益关系。说它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是因为劳动关系是一种产权关系,产权必然和经济利益联系在一起。劳动关系的双方—雇员与管理方(严格说是企业主)[1]—作为两个不同的产权主体,是为了实现各自的利益才通过一系列契约走到一起,形成企业,企业是契约的连接体。因而,企业劳动关系的构建和劳动争议的处理,必须充分考虑到双方的经济利益,以最大程度上满足双方的经济利益为基本原则。劳动关系的协调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雇员的经济利益要求能否得到满足、作为独立的产权主体,其利益能否得到充分的体现。
但是劳动关系又不仅仅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企业不但是员工实现其经济利益要求的场所,同时也是一种情感交流的地方,也是雇员实现自我价值的一种载体。在某种程度上,企业甚至扮演了部分家的角色——这一点在日本的企业表现的尤其突出。在日本企业实行终身雇佣制,而日本的企业家也认为,一旦员工进入企业,企业就必须为员工的生老病死负责。因此,日本的员工几乎把企业当成了自己的第二个家。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们的需求是多方面的,且是一种递进关系,即只有当前一种的需求得到满足才会产生下一个需求。他认为,人类有五种呈递进关系的需求: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爱的需求、尊重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是低层次的需求,相当于经济利益要求。除此以外,员工还有爱的需求、尊重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等高层次的需求。这些需求是客观存在的,非简单的经济利益所能涵盖得了的。因而,劳动关系并非是一种纯粹的经济利益关系,而是一种比其他任何一种经济关系都更多地渗透着社会、文化及政治关系的经济关系。其中文化因素对劳动关系的形成和构建具有特殊的影响。
文化是一种相当宽泛的概念,“从广义上讲,是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上讲,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结构”(据辞海解释)为了研究的需要,在此,我们将文化区分为宏观层面的文化[2]和微观层面的文化(这里所指主要是企业文化)。这里宏观层面的文化基本等同于上面的文化狭义上的理解,但我们更强调处于不同文化层面上的国家或民族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民族性格等内在因素。企业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可避免地要打上文化的烙印。一个国家、民族和地区的企业劳动关系所体现出整体上的一种共性,里面有宏观层面文化作用的深刻内涵;而单个企业劳动关系所体现出的异质性,则有微观层面文化(企业文化)的影响。因此,我们在研究文化因素对企业劳动关系的影响时,将从这两个层面上加以探讨。
一、宏观文化对企业劳动关系的影响
有学者对文化的构成进行了分析[3]。日本学者名和太郎在《经济与文化》中将文化分成三个部分:物质部分、动态部分和心理部分。其实我们在这里探讨的对企业劳动关系产生影响的文化是其心理部分。因为属于心理的和内隐的文化部分是最难改变的。所谓“洋装虽然穿在身,我心依然是中国心”是也!这种浸透到国民骨子里的文化才是使劳动关系呈现出国家或地区异质性的深层次原因。
企业劳动关系作为工业关系的一种,它是伴随着工业文明的兴起而兴起的,没有工业企业的产生,也就不会有企业劳动关系的产生[4]。但是近代的工业文明是始于西方的,真正意义上的企业也是最初产生于西方的,因而企业劳动关系也是诞生于此。随着企业这种生产组织在全球范围内的展开,劳动关系也深入到世界各地。这种发源于欧美的劳动关系,在其传播和扩散当中却发生了异化,最显著的表现是同为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其劳动关系无论从模式还是内容上东西方都存在显著的差异。那么唯一可以解释的便是文化因素在东西方劳动关系的构建当中,起了重要的影响。
让我们来具体考察一下东西方两种文化对劳动关系的影响。以日本和美国为例。日美作为领先世界的经济强国,虽然同是实行市场经济制度,但两国的企业劳动关系却存在显著的差异:日本的企业劳动关系是典型的“家庭关系”,而美国则是严格的“契约关系”。
家庭关系是以其成员有共同利益的存在为前提。存在这种劳动关系的组织或企业是由一群有单一权威结构,有一套共同价值、共同兴趣、共同目标的人结合而成的稳固团体。企业内实行的是基于权利主义的家长制管理,管理方根据法定授权行事,没有必要在决策和行动过程中通过谈判来征得雇员的同意。在处理劳动关系时,管理部门的注意力集中在人际关系方面,要求雇员加强对企业的忠诚。与这种劳动关系模式相适应的是日本独具特色的其他两种企业制度——终身雇佣制和年功序列制。应该说这种劳动关系模式的形成是和日本民族性格和文化分不开的。
日本儒教注重人伦关系,要求忠君孝亲,取信朋友,强调长幼尊卑,礼仪秩序。日本的武士道精神要求对国家、民族和主人绝对忠诚,推崇视死如归的英雄气概,忍耐刻苦的韧性意志。日本儒教和武士道精神的结合形成了日本的民族性格,忠诚、忍耐、刻苦和绝对服从。企业文化中,人情占有中心地位,由人群构成的集体至高无上。日本企业文化重视人自身,重视人际关系的和谐。为了对员工负责,使员工死心塌地为企业服务,日本企业大多采用了终身雇佣、年序列工资等制度,突出了企业与员工利益的合一,使日本企业成为全体人员的“命运共同体”、“大家庭”,消除了欧美企业管理者和操作者之间的鸿沟,也减少了劳资双方的对立和紧张,有效地阻止了罢工的发生,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正是这种文化特征造就了日本独特的“家庭关系”劳动关系模式,因为“家庭关系”以各方利益一致为基础,而日本文化强化了这一点。
契约关系的确立以各方利益不一致为前提,企业作为一种契约的出现,就是人们对工业化过程中形成的利益多元化的普遍承认。在这种劳动关系模式中,管理方和雇员追求的目标是不一致的。管理放追求的是效率、产量、投资者的利益,而雇员的目标是改善“工作”本身,他们关心的是优厚的薪水、良好的工作条件、完善的劳动保险、更有意义的工作等。雇主和雇员双方都必须承认对方的利益,而且,随时随地通过谈判来达成协议并制定出行为规范和再谈判规则,才有助于建立起一种和谐的劳动关系[5]。
美国这种典型的“契约关系”是同美国文化当中“个人主义” 以及注重个人利益分不开的。美国是一个由移民组成的年轻的国家,文化根基浅,僵化的传统文化不多,全社会都突出重视个人的作用。与我们提倡的“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相反,他们认为,个人是为自己的利益和幸福而奋斗的,只要这种努力只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就应该得到鼓励和赞同。全体社会成员通过这种主观上的个人努力,就能达到全社会福利的增进和提高,即“人人为己,上帝为大家”。同时,作为个人主义的自我保护,个人作为国家的一个公民,有强烈的法制观念,它要求团体不能抹杀个人,只能在个人愿意交出的一些权利上控制个人。因而,基于权利主义的“家庭关系”在美国是难以接受的,反映在企业劳动关系上,协调雇员和雇主之间关系的只能是通过一系列的契约来完成。
“一方水土养育一方人”,美日劳动关系的差异,说明在不同种文化熏陶下的劳动关系也呈现出其特有的异质性。那么文化的作用是如何体现的呢?
美国学者克莱德·克鲁克洪在《文化与个人》中指出,“文化是使人适应他自己环境的调节者;一种文化就是‘人调节他们生活环境的总和’。的确,文化是一种适应的产物,但最好应该说,文化就是人对社会与自己关系的一种调节。”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在调节企业劳动关系方面起重要作用。劳动关系的调节可以分为“显性调节”和“隐性调节”。前者是指通过预先制订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来明确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和纠纷,则以此为准绳,从制度上来修复业已破坏的劳动关系。这是调节劳动关系的基本手段,但在这之外还需要一种补充手段——隐性调节。劳动关系的协调和处理仅仅依赖于制度和法规是不行的,因为制度法规总会留下空缺,而且其调节也过于刚性,成本高,失之变通和灵活,在处理劳动关系过程中,容易产生新的矛盾,因而迫切需要辅之以隐性调节。因为隐性调节(也可称之为柔性调节)能从思想和观念上规范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认可和自觉遵守双方约定的规章制度,而且,一旦出现分歧,也易于达到沟通和理解,从而能尽快恢复业已破坏的劳动关系。文化正好充当了这种角色。
在调节劳动关系时,如果能遵循当地的文化习惯,则能够减少冲突的发生,而调节起来也具有高效率。因为,文化通常以习惯的形式存在,凡以习惯形式存在的规范大都有很大的惯性,因而有很强的控制力。由于习惯的顽固性,按习惯办事,其制度成本也往往最低,而要“移风易俗”,则要付出高昂的制度变革成本。因而在处理劳动关系过程中,一定要遵循当地的文化风俗习惯,逆之而行,只会使劳动关系趋于紧张和恶化,甚至会引发大规模的冲突。
这一点在跨国公司的跨文化管理中,有其值得注意和重视。
所谓跨文化管理,是要求国际企业的经理们改变传统的单元文化管理观念,把管理中心转向对企业所具有的多元文化的把握和文化差异的认识上,克服多元文化和文化差异带来的困难,实现不同文化的协同作用,充分发挥多元文化和文化差异所具有的潜能优势,建立新型企业文化,使企业在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6]。
跨国公司在跨国经营中遇到的棘手的问题之一便是如何来协调和管理具有多元文化背景的员工,其劳动关系的处理需要面临着更多的文化因素的挑战。跨国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希望生活在其他文化环境中的人们与自己一样,能按自己的方式处理问题,也希望他人的工作责任和权利也与自己社会中的情况一样,但这些想法往往落空或遭到失败。而如果经理人员又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甚至认为员工和自己过不去,则会使管理方与雇员之间的关系处于紧张状态,长期下去,则会使劳动关系趋于恶化。
因此跨国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具备的一个基本素质便是文化意识(Culture Awareness)。文化意识是指跨国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对经营所在国的文化传统及其对商务活动影响的认识和了解[7]。而具体到人力资源管理上,则是要求管理者对其属下员工的文化背景、生活习惯、行为方式和思考方式等有深入的了解,能站在对方文化背景的立场上,来处理劳动关系问题。因为许多劳动关系纠纷的产生、劳资矛盾的激化并非是简单的双方在经济利益上的博弈的失衡,相当大的一部分是因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由于文化背景的差异,从而造成一种文化碰撞,而这种文化上的不协调,致使劳动关系的和谐度的侵害面更加广泛,因为对一种文化的忽视和不理解,就是对一个群体的忽视和不理解,而这会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这一点在跨国公司中表现的尤其明显。以广州标致公司为例,其在中国的“短命”便是因为公司的管理方未能很好地解决跨文化管理的问题。举其中的一个对复印机管理的小例子,便能“管中窥豹”。法方的管理人员的习惯是,随到随用,无需专人看管,没有必要增加办公室人员,坚决反对中方人员提出的专人看管的办法,沿用国外普遍采用的无人看管,机器放在办公室通道,用者随时自行打开复印机使用。结果由于一些中方人员擅自操作或大量复印私人东西,造成设备的损坏和纸张的大量浪费,最后不得不改用专人看管[8]。由此可见,文化意识的缺乏导致管理上的举步维艰,俯视皆是。
二、企业文化对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和影响——建立“心理契约”
上一节主要讲的是宏观文化对企业劳动关系的影响,这种影响是广泛的且是企业文化的基础。那么具体到一个企业,其企业文化对企业劳动关系的构建和影响,以及是如何影响的,则是本节需要探讨的问题。
企业文化(Corporate Culture)是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发源于美国的一种新兴的企业管理理论,代表的是一种全新的管理理念,但对其理解却是见仁见智。就我们的理解以及研究问题的需要,我们把企业文化界定为:企业文化就是一种企业全体成员所奉行和遵守的价值观,通过这种价值观的塑造,能够使管理方和雇员达成目标一致,从而协调行动,形成群体竞争意识。它是一种强调以人为中心、以各种文化手段为调节形式、以激发成员自觉行为为目的的“软管理”方式,因此它不同于传统的那些把人作为管理对象、通过外在手段促使组织和所属成员努力工作的所谓科学管理理论和管理方式。
企业文化对劳动关系的协调和影响正是通过共同价值观的塑造和群体竞争意识的培养,从而,在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形成一种“心理契约”而达到的。
“心理契约”是作为经济契约或者说“显性契约”的对立面而出现的。“心理契约”强调员工与组织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它是建立在彼此以诚相待的基础上。“心理契约”包含有组织对员工的期望和员工对组织的期望两个互动的方面,任何一方期望的落空都会造成“心理契约”的失败。期望的不一致或者说对“心理契约”理解的不一致是造成这种失败的主要原因。
Schein指出,尽管心理契约是内隐的,但它却是组织行为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Shore等人认为,心理契约在组织中的作用有三个方面:一是可以减少雇用双方的不安全感,因为正式协议不可能涉及雇用关系的方方面面,而心理契约可以填补正式协议留下的空白;二是可以规范雇员的行为,雇员以组织对自己所负的责任来衡量自己对待组织的每一行为,以其作为调节自己行为的标准;三是可使雇员对发生在组织中的事件产生情感性的反应。Baker指出,心理契约在员工愿望(如角色、社会、经济等)与其绩效表现之间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9]。
研究证明,“心理契约”达成与否是影响劳动关系的一大因素,许多情况下甚至会导致劳动关系的的解体。一项调查表明,新员工在一年内离职的主要原因是他们认为与组织之间的心理契约没有实现,而在公司工作两年的员工当中,仍有55%表示公司违背了他们的心理契约[10]。“心理契约”遭到违背而不选择离职,是因为员工经过理性分析,认为离职的成本高于心理契约遭到违背所受到的损失,但是这样的员工留在企业,却会对企业的劳动关系造成相当的负面影响。因为,员工对组织的期望没有实现,肯定会降低员工对组织的工作热情,工作效率会大大下降,不利于公司目标的实现。比如,Robinson等人研究发现,心理契约受到严重破坏时,雇员和组织之间的关系会变得更具有交易性,雇员会把他们的注意从契约关系当中解脱出来,更多地关注眼前的直接利益。Herriot等人的研究进一步指出,交易型关系的破坏,会导致三种结果:或公开谈判,或调整工作投入,或选择离职——无论哪种情况,都是对劳动关系的伤害;从劳动关系方面讲,员工会认为是公司的管理方即经理们,没有兑现他们的承诺,使其期望落空,从而会在员工中间造成对管理方的一种怨恨甚至是敌对的情绪,使劳动关系处于紧张状态。因而,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使劳动关系走到正常的轨道,必须高度重视“心理契约”的达成。如果不引起重视,任由其遭到破坏,那么优秀的员工会选择离开,留下的则效率低下,形成一种“逆淘汰”,长期下去,不但劳动关系面临解体的危险,整个企业也会因为内部空虚而有倒闭之虞。
那么如何达成“心理契约”?如何使已经建立起来的“心理契约”免遭破坏?通过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也许能够达到这一点。
前面说过,“心理契约”是双方期望的互动,其达成需要双方对契约的理解一致。然而期望是内隐的,不会公之于众,而且不同的员工对公司的期望也是不一致的。企业所要做的就是尽量使双方的期望保持一致,管理方通过与员工进行开诚布公的沟通交流,了解员工对公司的期望,倾听其对公司的意见,有助于“心理契约”的达成,但是这远远不够,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是在公司全体成员当成形成一种共有的价值观念,提高员工对公司目标的认可度,同员工建立一种休戚与共的劳动关系,从而把员工努力工作的动机转化成内在的行为,这样才能够在宏观层面上,使管理方和雇员达成期望的一致。应该说企业文化就是在这方面努力的。
企业文化强调价值观和核心思想,能够统一员工的思想,具有强大的凝聚功能和激励效果。优秀的企业文化,赋予企业的独具特色的经营思想、经营作风、组织结构与决策方式,成为凝聚企业内部各种力量的“粘合剂”,为企业的生存、竞争和发展,带来勃勃生机与活力。企业的凝聚力,是由两个基本点相互联系与相互依存的方面决定的。其一是企业对其内部成员的吸引力;其二是企业内部成员之间的人际吸引力。美国管理学家西蒙和马奇认为,个人对企业目标的认同程度,是影响企业凝聚力的关键因素。而一种强势的企业文化则可以强化个人对企业目标的认同度,从而,具有凝聚功能。
企业文化能够对员工形成一种激励,这种激励是基于组织与员工之间的相互信任和理解。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以诚相待,开诚布公,就能够最大限度减少误会的发生,统一全体员工努力的方向。
总之,优秀的企业文化能够最大限度的有利于“心理契约”的达成,从而能够有利于建立起一种和谐的劳动关系。
三、结语
劳动关系从广义上讲属于文化范畴,文化在劳动关系的构建中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企业在在构建和处理劳动关系时,必须考虑文化的因素;从文化的角度来审视和处理劳动关系,能够使劳动关系的双方从纷繁复杂的劳动法规和制度中解脱出来,从而,少一分生硬,多一分人文关怀——这也是本文的目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