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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互联网打工人“同意”加班?

   日期:2021-01-10     作者:吴秋婷    浏览:485    评论:0    
核心提示:2020年的最后1天,知乎热榜上出现这样一个话题:如何看待快手将于2021年1月10日全员开启大小周?“大小周”是互联网行业近几年新流行的用工制度,不同于劳动法对于一周五个工作日,两个休息日的法律规定。一些互联网企业采取一个星期上六天班,另一个星期上五天班相结合的工时制度,上六天班为单休的大周,上五天班为双休的

2020年的最后1天,知乎热榜上出现这样一个话题:如何看待快手将于2021年1月10日全员开启大小周?“大小周”是互联网行业近几年新流行的用工制度,不同于劳动法对于一周五个工作日,两个休息日的法律规定。一些互联网企业采取一个星期上六天班,另一个星期上五天班相结合的工时制度,上六天班为单休的大周,上五天班为双休的小周。

在知乎这样一个网络问答社区平台上,年轻网友们的声音出奇一致,那便是对大小周制度的声讨与质疑。仅仅4天后,一则关于“拼多多22岁女员工在凌晨下班途中猝死”的爆料,把舆论批评的声音推向高潮。

实际上,因加班而引起的类似网络讨论在过去两年间并不罕见,“996”“007”的流行语也是由互联网行业开始兴起,用以讽刺和批判行业内盛行的超长工时现象。然而,当虚拟网络中的反对声音来到现实世界,却像是遇到了一堵可以消音的墙,立刻不见了踪影。因加班而引发的劳动纠纷,或是离职型反抗,零零星星地发生,但并未成为一股显见的潮流。

在劳动力市场上,互联网行业的就业需求依旧旺盛,并成为近几年就业竞争最为激烈的战场之一。求职者清楚地意识到未来加班的可能,但依然热切地希望成为互联网行业的一员。而对于行业内部的雇员来说,如果企业能够满足高薪的诉求,加班似乎也并非完全不可忍受。他们在拥有其他职业选择的情况下,依然主动进入并留在互联网行业。

在这个意义上,加班不完全是企业单方面强迫的结果,而是基于互联网行业劳动者的“知情同意”。互联网加班制度得以获得稳固地位,既有来自于资方显见或隐蔽的控制与强迫,也是建立在劳方“同意”逻辑的基础之上。这支“加班探戈”必须由劳资双方共同配合,才能最终跳的起来。

那么,这些互联网劳动者为什么“同意”加班?换言之,为什么他们一方面对非八小时工作制的用工制度感到不满意,另一方面却又同意参与到加班过程中,并最终维系了资方与劳方力量悬殊的生产秩序?这种看似相互矛盾的态度与行为是如何同时并存的?其态度与行为的背后隐藏了怎样的时间认知?

权利时间观和商品化时间观

时间既是自然界物质的客观存在形式,也是存在于人头脑中的观念形式,和人的感性知觉相关联,而群体基于对时间的感受、认知和组织,形成不同的时间观。在互联网的工业生产体系中,至少存在着两种对于时间观念。其中,最为我们所熟悉的是权利时间观。

996加班制度的批评者常常持有一种观点:休闲是劳动者与生俱来且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劳动者应当拥有休闲时间和自由权利,企业应当遵守劳动法的制度规定。这也是996.ICU活动发起之初的核心理念。

2019年3月27日,一位名叫996icu的新注册用户,在代码托管平台GitHub上创建了名为996.ICU的项目,这个项目名字的字面意思是“工作996,生病ICU”,核心宗旨是反对互联网企业的996加班制度。

如果点开996.ICU的网站,映入眼帘的是一张简洁的网页,背景是刺眼的纯红色,象征着人的血液与生命。网页的主体内容则是对中国法定八小时工作制的简介,并罗列了大量与八小时工作制相关的法规条例,包括“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

不论是八小时工作制的法规,或是996.ICU的网络活动,都是基于一种以时间为权利的认知观念。在这种对于时间的理解方式中,时间被划分为生产性的工作时间与非生产性的休闲时间两大类别,非生产性的休闲时间被赋予了生命权利的价值意涵,以及自由权利的浪漫想象,代表着不受理性和利润所约束的美好生活。因此,“996”被批评者视作企业对于劳动者休闲时间的过度占用,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损害。

但在互联网工业生产体系中,除了具有政治性的权利时间观外,还存在着另一套与金钱相关的商品化时间观。两种时间观念在劳动者的认知世界里进行着反复的斗争,并影响着他们的决策与行为方式。而大多数时候,商品化时间观的认知权重压倒权利时间观,在互联网行业的劳动者群体中占据支配性地位。

许多互联网劳动者对“加班是一种时间交易”笃信不疑,例如,有人认为:“996其实就是趁你年轻的时候,用低成本买你的劳动力,花最少的钱买你最多的时间。”这一观点隐藏着一个关于时间的隐喻:时间是有价值的商品。

商品是指能够满足买卖双方需求的货物或服务,当时间作为商品而存在,处于生产领域的互联网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不只是雇佣关系,还是时间买卖的关系。劳动者向企业所出售的不仅是劳动力,还是个人的劳动时间。

在这种商品化时间观中,时间成为了每个人都拥有的资源,可以出售给企业以获得货币收益,最终用以满足自我和家庭的消费需求,例如购房、教育、养老等。出售时间被视作获得潜在回报的必要投资,对未来高收入的预期成为劳动者当前行为的导向。不同于权利时间观,商品时间观中的“时间”并没有严格的生产与非生产性的区分,因为一切个人时间都可能被出售并用于生产。

商品化时间观并非互联网行业的独创,但在互联网行业具有着支配性的地位,且日益得到强化和放大。这种支配性地位的获得,奠基于劳动者对互联网致富神话的普遍信仰之上。

互联网的致富神话

“致富神话”介于真实和想象之间。它的真实之处在于,劳动者的确能够获得高于大多数同龄人的薪资待遇,并且有着在短期内实现财富快速积累的可能。根据中国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9年平均工资数据,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平均年薪位居所有行业之首,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6倍。

之所以又致富神话又是一种想象,则在于它的高薪是以劳动者个人时间的不断出让作为代价。企业为了在劳动力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可能会开出高于其他行业2倍的工资吸引劳动者,却最终让其完成三个人的工作量。这就相当于劳动者1个人做3个人的事,但只拿2个人的工资。

由于完成每日工作任务所需的时间远超标准8小时,劳动者不得不在单个工作日内延长劳动时间,直至把休闲甚至睡眠时间完全侵占。因此,表面上他们获得了远高于平均水准的薪酬,但如果把总体劳动时间计入,当下的平均每小时收入并没有显见的优势。在此意义上,互联网高薪与一场“骗局”无异。

但吊诡之处便在于,一方面,大多数互联网劳动者对于这场“高薪骗局”有着清醒的意识,甚至把它作为行业内部的“常识”来看待,另一方面,他们继续参与行业内部竞争的决心和对财富积累的信心,并未因此有所消减。“互联网”这三个字似乎有股特殊的魔力,把他们牢牢吸引住。这股魔力不是其他什么东西,只是“升职加薪”四个字而已。

他们出卖自己当前的时间,并不完全是为了当下的收入,更是为了与未来可能的高回报进行一次跨越时空的交易,又或者说,是基于对未来互联网行业持续发展的信仰。没有人知道这场“豪赌”最终是输是赢,但至少此时此刻,人们仍然对此抱有期待。

他们对于致富神话的信仰并不全是非理性的,这在互联网行业劳动者的薪资结构上体现出来。除了工资收入外,奖金是许多互联网企业激励员工的一个重要手段。比如,2017年,《王者荣耀》项目团队曾被传每人获得100个月工资作为年终奖,尽管这一传言从未被腾讯官方证实,但它以“坊间新闻”的形式在行业内广为流传,并被视作致富神话真实性的有力例证。以奖金形式进行利润分享,让互联网行业披上了“共享财富”的外衣。

在提供高薪、奖金之外,对员工的制度性股权激励,是互联网企业在劳动力市场上保持竞争力、在公司内部笼络人心的另一个重要手段。股权激励是以股权形式支付员工的部分报酬,给予一定的经济权利,将员工命运和公司捆绑在一起,而员工的身份也由普通劳动者转变为共同所有者和管理者,劳动和资本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以阿里巴巴为例,股权分配相对分散,企业内部分为多个岗位级别,员工入职两年以上就可以升到享有股份的职级,此后每升一级股份就会增加。

全球金融市场的资本运作,让互联网行业的致富神话成为可能。每一次的互联网企业上市,都被认为是一次新的“造神运动”,并被媒体津津乐道。2014年,阿里巴巴在美国纽交所上市,马云一夜之间跃升为当时中国内地新首富。2018年,创立刚刚4年的拼多多在美国纳斯达克挂牌上市,创始人黄峥的身价直追马云。

实际上,让这些企业走向资本市场神坛地位的,不是它们实际的盈利能力,而是它们每年的营收增速,以及资本对互联网经济持续增长的信心。2013到2019年,互联网几家头部企业年营业收入的同比增速都在20%以上。耀眼的业绩增速“成绩单”,都让这些企业保持着市值的高速增长。截至2020年4月,全球上市互联网企业当中,市值最大的二十家互联网公司美国独占12家,中国占据六席,处于第二梯队领跑位置。

资本捆绑之下,互联网企业只有不断快速生产,才能不断高速增长,并且只有不断高速增长,才能不断快速生产。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如果想要实现“升职加薪”的长远目标,创造一个属于自己的“致富神话”,就必须参与到互联网企业“永动生产”的过程之中。而若要满足企业源源不断的生产需求,劳动者就需要放弃对于个人时间的支配和使用权利,这不仅包括合约中写明的劳动时间,还包括个人的休闲时间。

在互联网劳动者看来,企业用高价所购买的并非他们确定性的标准劳动时间,而是他们所有“可利用的劳动时间”。他们向企业所出售的也并非8小时或12小时的可计量时间,而是延长劳动时间的“无限可能性”。这也是为何他们普遍认同一种观点:“只要钱给够,加班并不是太大的问题。”而他们也在不知不觉中,自发参与到了这场加班游戏之中。

尽管商品化时间观的认知在互联网行业整体中占据了支配性地位,但如果从劳动者个体生命周期的维度来看,在纵向的不同人生阶段上,每一位劳动者对于两种时间认知的权重分配也有着一个动态的变化,而非始终如一。

在25-30岁的年龄阶段,强烈的物质匮乏感会让商品化时间观主导劳动者的个人认知,而在30-35岁时,伴随个人精力的衰减、家庭的组建和财富的积累,权利时间观的重要性地位在认知层面有所回升。

但这只是一条以年龄和财富作为变量的粗略时间认知变化曲线,实际上,劳动者从商品化时间观向权利时间观主导型的认知转变,并不取决于工作的具体年限,或劳动者的财富水平,而是取决于个人消费需求与经济实力的对比差距。当现实的经济能力无法满足自我和家庭的消费需求,强烈的匮乏感以及由此产生的不安全感,将驱使着人们从权利时间观彻底转向商品化时间观。

在一个群体性社会中,匮乏感和不安全感的消除本是可以依赖于团体的力量,但当他们无法从外在于自我的家庭庇护和社会保障性制度中获得支持时,便只有以单打独斗的姿态,通过出卖个人时间资源、增加物质财富的方式加以实现,即使他们意识到了这种交易背后的风险和代价。

但现实的欺骗性在于,他们关于匮乏的主观经验也在和财富的客观产出同步增长。当劳动者的消费需求不断增加,即使收入水平得到提高,也不意味着匮乏感的必然消失,把时间作为商品出售的动力也依然存在。

劳动时间的自由竞争市场?

不可否认的是,把时间作为商品,并出让自己的时间,是许多来自于普通家庭的互联网劳动者,快速实现财富积累和阶层跨越的一条便捷通道。相比于律师、医生一类需要特殊专业技能的行业,互联网行业的准入门槛更低、早期的收入增速更快。

致富的神话和商品化的时间观,就像是一杯苦咖啡里的糖,使弥漫着紧张感的互联网生产秩序似乎变得可以忍受,成为人们出售时间、勤勉工作的刺激物,结构性的冲突被降格为了简单的个体性竞争。

许多人也因此开始相信一个劳动时间自由竞争市场的存在,在这样的完全市场里,劳动者和企业进行着一系列自由的劳动时间交换活动,劳动者自愿让渡个人时间并从中获得收益,企业则获得了劳动时间的使用权利。不受干预的劳动时间价格能够传递出市场的真实供需关系,并决定劳动者的收入分配。

而劳动者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能够根据效用最大化原则,决定是否出售以及出售多少的个人时间商品,延长或限制工作的时间长度。在这样的劳动时间交易过程中,企业和劳动者作为买卖双方最终都各自实现了利益的最大化,并维护了社会的总体利益。

然而,这样的劳动时间自由竞争市场是否真实存在?首先,时间虽被作为可出售的商品来看待,一个人可出售的劳动时间并非无限,而是有限的。并且,不同劳动者所拥有的可出售个人时间资源也存在差异,劳动者之间并非完全平等。

例如,相比于40岁的中年人,20岁出头的年轻人拥有更多的可支配自由时间,也具备更强的劳动时间延长所需的体力。这也是许多互联网劳动者存在着35岁危机感的部分原因,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变化使得时间所积累下的工作经验,难以转化为劳动者自身的职业竞争壁垒,而随着年龄增长,他们所具有的可出售个人时间却在不断减少。

除了年龄的因素外,性别的差异也决定了劳动者内部无法实现时间商品出售的自由竞争。相比于男性,年轻女性大多需要为生育环节预留出足够的个人时间,而不具有与同龄男性等量的可出售时间资源。

此外,在劳动时间市场中,买卖双方存在着严重的权力的不对等和信息不对称,互联网企业占据着买方垄断的地位。作为卖方的劳动者只能够决定是否出售劳动时间,但时间商品的交易数量与使用程度完全由买方所决定。在劳动过程中,企业不断试探劳动者可出售劳动时间的数量边界,当劳动者对时间出让的风险性具有不完全信息,或高估自身的承受能力,则可能耗竭个人的时间和精力,造成身体与精神的“分崩离析”。

当然,最为理想的方法是,劳动者能够像一名理性的投资者那样,为自己制定一份“时间投资计划”,设定明确的时间出售止盈点,以避免潜在的未知风险。但对于多数人来说,理想终归只是理想。

“把时间作为权利,还是把时间作为商品”?对于拥有非劳动性收入的人们来说,他们显然有着拒绝过度出售时间商品的自由。但对于那些依然以生产性劳动作为财富首要来源,以及那些急于摆脱贫困的人们来说,这并非是一道可以二选一的单项选择题,在一个被消费主义和资本逻辑所支配的社会里,他们几乎没有选择的余地。就像陈粒在《光》中所唱的那样:“你低头不说一句,你朝着灰色走去;都清醒都独立,妄想都没痕迹。”

但我们依旧可以思考的是:什么样的社会能够让劳动者不以生命为代价,去满足自我的生存和发展需求?我们又应当如何实现这一目标?从过去两百年的历史经验来看,这并不会是市场过程的自发结果。

(作者系北京大学人类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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