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做好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省税务局、省人社厅和省医保局联合制发了《公告》。
二、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
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具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为了方便缴费人,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等一并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三、缴费方式
(一)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从社保机构和医保机构取得核定缴费信息后,按照规定缴费。其中,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企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可选择按月、季、年,通过批量扣款、办税自助终端、办税窗口、微信等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采用缴款方式的,由税务部门委托村(社区)代办员代收并将费款交税务部门;采用银行扣款方式的,由税务部门与缴费人重新签订协议,本人银行账户不变;采用网上缴费方式的,维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维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
四、明确了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