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各地陆续复工复产,各类新的法律问题摆在了企业、个人和金融机构面前。此前新浪法问和律道曾经就疫情期的房租减免、延迟复工期间工资标准、旅行损失等问题的法律应对进行过梳理,本次我们就近来高频出现的稳岗补贴、裁员、共享员工、个人征信等问题继续带来资深律师的详细解读。
1.复工后,若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否缩短工作时间,少发工资?
答:根据相关规定,若企业确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在复工复产后根据实际情况与员工协商一致缩短工作时间,并可相应减少劳动报酬。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减少报酬亦不应当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复工后,若企业安排部分员工弹性工作,部分员工现场上班,对在家办公的和现场办公的员工待遇是否有区别?是否可以给现场办公的员工发放额外津贴?
答: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有条件的复工企业,要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并努力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
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远程在家上班的员工,企业应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对于现场办公的员工,基于新冠疫情的特殊情况,企业可以通过符合员工手册、企业规章制度等规定的方式,商定工会,向现场办公员工发放劳动保护福利或申请稳定岗位补贴。
3.对于湖北籍或者近期有过湖北工作史、旅居史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员工确诊治愈后仍需遵医嘱病休的,用人单位可以通知劳动者依法进入医疗期;若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员工,用人单位应立即向所在区的卫生部门进行报告;若员工未确诊也未疑似,建议用人单位安排14天的自行隔离观察。
4.企业安排复工后,员工因担心疫情拒绝上班,如何处理?
答:如若企业依法复工后,员工因担心疫情影响而拒绝上班,律师建议企业与员工协商返岗或以其他方式复岗;如若员工确因客观条件而无法到岗上班的,可以考虑通过远程办公方式在家工作。如若员工既拒绝返岗办公也无法远程工作的,员工可以自行申请休年假、事假,企业可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的规章制度予以处理并支付相应工资。
若员工拟休假时间过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拒绝工作的,企业可以与员工沟通,由员工主动辞职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若无法达成一致,企业可在按照企业规章制度书面通知员工返岗复工被拒后,依照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5. 共享员工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工资社保如何处理?发生工伤由谁承担?
答:律师认为,共享与安工被认定派入单位和共享员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很大。如果被认定为存在双重劳动关系,派入单位也需要对员工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关法律责任,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派入单位需要根据《社会保险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而实践中在同一统筹地区内,只能由一个单位缴纳社保,第二个单位无法操作。这种情况下,一旦共享员工在从事共享服务时发生工伤等事故,由哪个单位来进行工伤认定、工伤待遇支付等,可能存在诸多不协调及无法解决的困境。
6.逐步复工后,有写字楼租户不遵守新冠疫情防控要求,物业管理方该怎么处理?
答:在仍然严峻的新冠疫情形势下,各地出台了不同的防控要求和规范确保逐步有序复工,如遇到有租户不遵守、不执行该等要求和规范的,建议: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严格执行相关防控要求和规范,与有意见的租户进行沟通、说服,强调严重性及法律责任;对经沟通、说服仍不服从管理要求的租户,第一时间上报业主、业主的主管单位、公安机关等进行处理;做好相关证据的固化工作,将此作为评价租户品质的重要考量。如该租户行为已构成对租赁合同的违反的,可考虑及时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7.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对员工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应该遵守哪些原则?
答:必要性原则:用人单位基于防疫需要收集与使用员工个人信息的,应当基于收集与使用目的坚持必要性原则,非必要信息不予收集与使用;用人单位对员工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人员应当限制在必要范围之内,非必要人员不得接触员工个人信息。
不得用于他途的原则:即只用于疫情防控需要以及安全责任的落实,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安全性原则:用人单位基于防疫需要收集与使用员工个人信息的,应当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严禁员工个人信息外泄。
及时删除原则:对于因防疫需要收集与使用的员工个人信息,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删除,避免员工个人信息泄露或被不当使用。
8. 企业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
答:人社厅相关文件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9.疫情导致逾期还款是否影响个人征信?
答: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相关文件规定,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10.疫情致商品房逾期交付怎么办?
答: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在疫情发生之前,而约定的交房时间在疫情管控期间,则房地产企业可以主张双方协商一致将交房日期顺延至复工之后的合理时间,此种情形下房地产企业可援引“不可抗力”抗辩无需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买受人;
若交房时间在疫情管控结束后的期间,但确因受到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期交房,复工后房地产企业应书面告知买受人疫情的影响,结合疫情影响程度等情况与买受人协商合理顺延和确定房屋交付日期。
11.疫情影响购房人逾期付款能否免责?
答:疫情影响买受人的付款方式从而导致付款迟延的,比如银行应政府要求暂停营业、暂停审批贷款等,原则上不应当免除买受人的迟延付款责任。因为买卖合同中,金钱给付义务通常不适用不可抗力。且随着科技的发展,支付方式日益丰富、便利,付款义务的履行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场,除非买受人受疫情影响入院治疗,亦或是大额付款需要在银行营业网点现场办理,否则买受人主张受疫情影响要求免除迟延付款责任的,一般不应当予以支持;
疫情影响买受人的付款能力从而导致付款迟延的,比如因疫情导致买受人收入下降等。因为不可抗力及情势变更的适用均强调相关情形的客观性及因果关系,上述情形虽然可能影响买受人的经济能力,但与买受人迟延付款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买受人如以疫情影响收入主张免除延迟付款责任,甚至要求解除合同,通常不会被支持。
12. 线上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如何保护儿童个人信息?
答:网络运营者应当设置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并指定专人负责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
网络运营者征得同意时,应当同时提供拒绝选项,并明确告知信息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目的、方式和范围;信息存储地点、期限和到期后的处理方式等。前述告知事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再次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因业务需要,确需超出约定的目的、范围使用的,应当再次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