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经 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落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14 号)精神, 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公共就业服务,现将落实疫情防控期间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大对辖区内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 企业、重大工程(以下简称重点企业)的用工保障力度,开展用工需求 摸查,将重点企业的用工需求信息及时在“就业超市”急聘公告专栏 内发布(http://fuwu.rsj.beijing.gov.cn/jycy/jycs/index.html); 有用工需求的重点企业,也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在“就业超市”急聘公告专栏中发布用工需求信息;各经营性人 力资源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重点企业提供了职业介绍服务的,需及 时与重点企业沟通,建议重点企业将疫情防控期间的用工需求信息及 时发布到“就业超市”急聘公告专栏。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在受 理用工需求信息发布申请后 1 日内,完成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审核并及时发布。
二、依法取得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疫情防控期间为在“就业超市” 急聘公告专栏中发布用工需求信息的重点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且推荐成功上岗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可在疫情结束后申请享受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三、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需 以满足重点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用工需求为前提。推荐成功上岗的人员 不限用工形式,既可以是合同制用工,也可是非全日制、临时性、季 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用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企 业推荐成功上岗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可以申请享受一次性就业创业 服务补助,人数为 50 人(含)以上的,补助 2.4 万元;100 人(含)以上
的,补助 4.5 万元;200 人(含)以上的,补助 9 万元。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多家重点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申请享受一次性就业创 业服务补助时,推荐成功上岗人数可累加计算。
四、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开始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工 作(具体申报时间见“就业超市”平台通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 构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超市”平台进行申请, 填写北京市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附件 1),在疫情防控期间为重点企业推荐成功上岗人员的名册、上岗时间、用工形式等相 关基础信息(附件 2),并提交能认定被推荐人员为重点企业提供用工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经重点企业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双方认可,以下材料均可 作为证明材料:
(一)重点企业(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支付劳动者薪酬的证明;
(二)重点企业(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务协议;
(三)重点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
日内随机抽取服务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对推荐成功上岗人员的就业情 况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比对,确定拟批准享受一次性补助的经营 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补助金额,并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批 复,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账号,经费从市就业 专项资金中列支。
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追回全部资金,并将机构失信记录纳入全国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对在审批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给予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补贴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附件:1.北京市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
2.北京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重点企业职业介绍 推荐成功上岗人员名单
联系人:孙良谊 王蔚
联系电话:010-64521235 010-64521233
电子邮箱:sunliangyi@rsj.beijing.gov.cn wang-wei@rsj.beijing.gov.cn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