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期间社会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参保人权益,我市近期出台了适当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结合本市疫情防控实际工作,现就参保单位(个人)延长社会保险缴费具体办法通告如下:
一、延长缴费的险种范围
延长缴费包括职工养老、失业、工伤、职工医疗(含生育)保险。二、可延长缴费至 3 月底的具体办法
(一)适用的对象
本市正常参保缴费的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包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参保单位
此次延长缴费,主要对于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成功缴纳 2020 年1 月和 2 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适当延长。延长缴费期间,参保单位的 1 月、2 月社会保险费继续按照正常流程进行缴费,凡未能按时缴费的参保单位,均可以延长至 3 月底缴费。
因国务院办公厅调整春节假期,部分参保单位原定 1 月 31 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期自然顺延,同样适用于“将 1 月、2 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期延长至 3 月底”的规定。
补缴期限和途径
对于延长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 完成补缴。
自 2 月 17 日起受理补缴业务,推行网上申报补缴。推广“不见面” 补缴,对于暂无法网上申报补缴的业务,参保单位可通过传真、邮件等途径向各区经办机构提出,并选择“银行缴费”途径,直接通过银行扣款实现补缴。因特殊疑难情况确需到现场补缴的,参保单位可提 前与各区经办机构电话预约办理。
(三)灵活就业人员(包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 1 月、2 月仍按照正常业务流程,按月进行统一缴费(通过银行扣款)。凡未成功缴费的人员,均可以延长至 3 月底缴费。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2 月期间出现因缴费不成功导致缴费中断的人员,可以补缴,不视为断缴;补缴后,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可以享受,不受 6 个月待遇等待期限制。
三、可延长缴费至 7 月底的具体办法
(一)适用的对象及条件
在本市正常参保缴费,属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 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行业且经 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
不属于上述行业,以及未经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不 能延长缴费至 7 月底。
“在本市正常参保缴费”系指:2019 年 12 月(不含)前不存在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2019 年 12 月(不含)前存在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需将之前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补齐后,方可作 为适用的对象。
(二)与延长缴费至 3 月底政策的衔接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先按照本通告第二条办法执行延长缴费至 3月底,同时,按规定流程申请延长缴费至 7 月底。
(三)申请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于 2 月 17 日至 3 月 20 日期间,登录“北京 市 社 会 保 险 网 上 服 务 平 台 ”
(http://fuwu.rsj.beijing.gov.cn/csibiz/home/),选择新开设的 “我要申请延长缴费”通道,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通过网上申请。 申报期限如有调整,将另行通告。
申请信息拟通过部门之间数据交换共享,直接转市级相关行业主 管部门确认汇总并回传市人社部门和医保部门。市人社部门和医保部 门按照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名单,统一延长缴费至 7 月底。
四、后续工作
(一)延长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完成补缴后进行分 配。
(二)在延长缴费期间,如遇职工申请办理养老待遇核准、办理 跨省转移接续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人员,参保单位需要单独为其办 理缴费手续。
(三)为确保参保人权益,参保单位(个人)应在规定的延长缴 费期限内及时补缴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延长缴费期间,不影 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不会影响参保人的购房、购车 以及积分落户等需要参照社保权益记录的资格审核。未在规定的延长 缴费期限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视为不享受延长缴费政策,影响社会 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影响参保人的购房、购车以及积分落户等 需要参照社保权益记录的资格审核。超过规定期限办理补缴时,收取 滞纳金。
特此通告。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0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