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 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 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要求,现就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延长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的 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我市暂定将 1 月、2 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期延长至 3 月底,并根据疫情情况继续放宽时限要求,延长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正常享受。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不收取滞纳金, 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特此通告。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20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