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处
《关于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替代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科):
我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发布后,原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不再发布,为合理确定劳动争议处理中涉及职工平均工资问题,经请示人力社保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北京市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劳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市职工平均工资。2018年我市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27107元。
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简易处理暂行办法》涉及简单劳动争议案件的适用范围中有关标的额的规定,由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改为不超过本市上年度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处
201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