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社会主体,不管是作为个体存在的人,还是作为组织存在的企业、政府,都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不仅是一种社会分工使然,也是人类种族延续、社会发展的必需。可以说,自从有人类和由人构成的组织那天开始,所有人、所有组织都在自觉或不自觉地履行着各自的社会责任。只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提升,企业作为存在于社会中的众多主体之一,为了保持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内涵会随之变得更加丰富,对企业的约束会变得更富刚性。
所谓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和员工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追求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环境、消费者、对社会的贡献。从这一广义的内涵来看,只要企业还活着,还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有企业都在或多或少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比如提供就业、上缴税费、开展研发、保护环境、捐款捐物等,只因企业规模、发展水平和盈利能力等,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既然是责任,就应是强制性的。由此有专家可能会说,那捐款、捐物等企业家自愿参加的慈善活动就不应作为企业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实际上,从保持各社会主体的和谐相处层面来看,社会责任既有法定的,也有道义的。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不仅要履行提供就业、保护环境等法定责任,而且必须履行基于自身能力的公益慈善、社会价值引导等道义责任。
就企业诞生和发展基因来看,中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具有天然的自觉性。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通常就是一种义利观的体现。我们历来倡导“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的商业伦理。义者,“事之所宜也”,是指某种特定的伦理规范、道德原则,是人们心中至高无上的道义。利者,“人之用曰利”,是商品和服务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转渡。在中国传统美德中,正确的义利观占有很高的地位,是我国人民所推崇的做人经商的终极追求。广大企业家深受优秀传统文化影响,大都将正确的义利观植入企业发展基因之中,努力践行。这正是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心理基础和价值追求。
就企业这一市场主体与其他社会主体的关系来看,企业社会责任有直接和间接之别。如果以企业为圆心,根据各社会主体与企业的关系远近,显然企业社会责任有直接和间接之分,但并无轻重、先后之别。有企业认为,企业要先生存,才有可能创造利润,承担对股东和员工的法律责任,其后才能承担对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这种认识就大错特错了。实际上,自从谋划成立企业之日起,既要考虑对股东的回报和对员工承担法律责任,也要考虑承担对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前者是直接责任,后者是间接责任,它们是一体双翼,缺一不可。它们是孪生兄妹,一起诞生、同时进退。如果企业只顾挣钱,不关注环保、社会价值,那与贩毒何异?这与我们追求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目标是格格不入的,恐怕连一天也生存不下去。
就企业存在及健康发展的目标来看,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决定着社会大众对企业的认可度、接受度。企业作为微观市场主体,也是生命有机体,必然存在生存、发展、壮大的生命周期。企业不管处在哪一发展阶段,都必须履行社会责任,赢得客户、社会的尊重,否则其提供的产品、服务就卖不出去,员工就会离你而去,社区就会限制你的发展。只是企业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所雇用的员工、影响的社会层面、涉及的业务规模等都会存在差异,相应地所造成的各方面影响也会不一样。这也正是不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存在差异的原因所在。当然,一般经济意义上的企业不同于社会企业,不可能把社会责任作为自身追求的主要目标。但是,为了企业的健康发展,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树立良好的声誉和形象,吸引并留住企业所需要的优秀人才,必须履行社会责任,赢得社会认可和尊重。
就现有社会文明程度及人们的期望来看,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不应仅仅局限于企业家个人的道德行为之内,而应将社会责任制度化于企业的所有经营管理行为之中。这不仅是有助于企业发展的必须,也是企业这一主体与其他社会主体和谐相处、共享社会发展文明成果的必要。早在18世纪中后期英国完成第一次工业革命后,尽管现代意义上的企业有了充分发展,但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还未出现,实践中的企业社会责任仅局限于企业主个人的道德行为之内。18世纪末期,西方企业的社会责任观表现为小企业主们经常捐助学校、教堂和穷人。进入19世纪以后,两次工业革命带来社会生产力高速发展,企业数量和规模有了较大程度的发展。但是,受“
社会达尔文主义”思潮影响,许多企业不是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而是对与企业有密切关系的供应商和员工等极尽盘剥,以求尽快变成社会竞争的强者。19世纪中后期,随着企业制度逐渐完善,劳动阶层维护自身权益的要求不断高涨,加之美国政府接连出台《反托拉斯法》和《消费者保护法》以抑制企业不良行为,客观上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社会责任观念的出现便成为一种历史必然。尽管我国企业或多或少、自觉或不自觉地在履行社会责任,但是真正作为一种责任自觉履行,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也是近些年来的事情。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和人们对美好生活追求的自觉体现。
就当下经济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来看,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不仅是一种基于企业经营管理的经济行为,也是一种自觉贡献企业相关方的社会行为。社会发展到今天,仅从经济角度来谈企业社会责任,未免显得狭隘,一来难以全面反应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及其发展规律,二来也难以有效地系统推进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因此,站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结合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系统构建企业社会责任内涵及实践要求,应该是当下企业发展的理论自觉和行动必然。具体而言,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政治建设方面要坚持党的领导,积极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在经济建设方面要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新发展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在社会建设方面要坚持义利兼顾,以义为先,诚信守法,帮困济贫,协同参与社会治理,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在文化建设方面要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讲好中国故事。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要坚持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坚决治理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林泽炎 全国工商联研究室主任,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副会长、研究员、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