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李先生因在微信群里骂老板被公司开除。围绕解雇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李先生与公司先后经历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解雇行为合法,公司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李先生是一名“80后”,自2015年9月就职于上海自贸区内一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市场营销总监。李先生与该公司签有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基本工资3500元每月,绩效工资21500元每月。
2016年3月22日,李先生在由公司销售人员组成的微信群中发出“hello各位,我要离开公司了,老板洗钱、骗钱,工资大概只能发到4月,大家早做准备吧”“账上钱已经不够了,哈哈,今天才看过”“老刘(该公司老板)什么样的人大家都清楚,哈哈,他洗钱套现”等。
3月27日,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李先生散播谣言等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解除与李先生的劳动合同。
李先生否认在微信群中发表过上述言论,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恶意裁员,进而向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万元。仲裁委员会以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系争言论系李先生所发为由,裁决该公司支付李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634元。
该公司不服裁决,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法庭上,该公司拿出视频、经过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该公司老板刘先生使用公证处固定电话拨打给5名同事的通话录音等证据。
李先生辩称,其未在微信群中发表过上述言论,自己多年来一直使用其他微信号,未使用过视频中显示的微信号。5名同事仅是碍于情面,随声附和刘先生。为此,李先生向法庭提供了其中4名通话人的文字说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通话录音证据显示,有多位同事确认李先生在微信群中发过上述信息。视频证据显示,微信群中发表上述言论的微信号对应的名字为李先生,在该信息之前,有人与该微信号聊天时以“李总”相称;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有人发给刘先生一张微信群聊天截屏,该截屏内容与前述视频中的内容相同。
李先生虽否认使用过该微信号,但并未提供其在2016年3月前使用过其他微信号的证据。李先生提供的证据仅为4名同事的书面证言,在证明力上弱于该公司提供的公证文书;从该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4人并非随声附和,而是清晰地陈述了相关内容。综合上述情况,法院采纳原告公司的主张,认定李先生在微信群中发表过前述言论。
李先生未举证证明公司老板刘先生存在“洗钱套现”等行为,前述言论应认定为谣言。其在微信群中散布谣言,挑拨公司与员工间的关系,违反了该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该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