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应届毕业生,最近在一个大型招聘会上找到了工作。上班一个星期后,公司要和我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服务年限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若未满服务年限辞职的话要支付公司2万元违约金。我想问公司关于试用期和违约金的约定是否合法?邓先生
答:邓先生,您好。《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3年的合同可以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
根据该法第22条、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支付违约金;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支付违约金。如果您与公司不存在专项培训或竞业限制条款的话,约定违约金条款无效。(上海剑湖律师事务所陈爱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