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电显示:我被一个劳务公司派遣到一个用工单位工作3年,我与劳务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12月底才到期,但现在该用工单位不和劳务公司签劳务派遣合同了,劳务公司说会找用工单位给我们要经济补偿,如果用工单位不给,劳务公司也不给我们经济补偿。我们这批人原本就是为该用工单位特意招聘的,用工单位不需要我们的劳务了,劳务公司与我们的劳动合同也即行终止,双方劳动合同上也写明了这一点。请问,如果用工单位不给经济补偿,我只能吃哑巴亏吗?我该如何维权?粟先生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回复:本案中的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公司,而不是用工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无论用工单位给不给劳务公司补偿,劳务公司都应该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就算双方劳动合同上写明了此种情形下不给予补偿也不例外,因为这样的约定与《劳动合同法》中的强性规范相冲突,属无效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48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如与用人单位就前述事宜发生争议的,双方可先协商;如果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劳动者有权申请劳动仲裁。值得提醒的是,劳动者须注意相关时效问题,申请劳动仲裁只有一年的时效,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起计算。
(原标题:提前终止劳务派遣劳务公司应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