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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下月起农民工将纳入城镇职工医保

   日期:2014-03-24     浏览:357    评论:0    
核心提示:19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相关通知,从4月1日起,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将统一纳入北京市城镇职工医保范围,按同等标准缴纳医保费,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待遇。【新政】医保待遇四方面将统一按市人力社保局出台的《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将打破参保人员身份和地域界限,确保农民工纳
       19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相关通知,从4月1日起,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将统一纳入北京市城镇职工医保范围,按同等标准缴纳医保费,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待遇。

【新政】

医保待遇四方面将统一

按市人力社保局出台的《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将打破参保人员身份和地域界限,确保农民工纳入北京市城镇职工医保制度。

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将从4月1日起,和职工一样享有职工医保。纳入职工医保后缴费标准和城镇职工相同,将和城镇职工享受相同的医疗待遇。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后,相关待遇标准将和城镇职工实现“四统一”。

一是统一缴费办法:按市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0%缴纳,个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和每人每月3元缴纳;

二是统一建立个人账户:按照职工医疗保险规定,划入个人账户并计算缴费年限;

三是统一医保待遇: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和医保待遇标准与城镇职工相同;农民工将与城镇职工一样,可选择4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四是统一持卡就医:农民工参保后可领到社保卡,实现持卡就医,实时结算。

【焦点】

此前医保政策不再执行

北京市农民工医保,此前按照2004年出台的《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许多用人单位的医保缴费基数较低,按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按1%的比例为农民工纳医疗保险。

本次政策调整后,明确4月1日起新政策实施后,此前政策不再执行。通知要求用人单位须申报其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并依此标准按新政策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得瞒报和漏报。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社保缴费工资的,将按照社保法相关规定,从4月起,统一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2012年度社保缴费工资。

农民工可享受门诊报销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前医保政策下,农民工参加医保一般只能享受“大病医保”,但不能享受一般的门诊医保报销待遇。而且制度设计只保障农民工打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退休之后则不纳入保障范围。

北京市农民工医保政策调整后,直接和城镇职工医保统一,意味着农民工不仅可以享有大病医保,也可享受门诊报销。同时职工医保会为其办理个人账户,用于缴费积累,并计算缴费年限,在异地就业时,可按相关政策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这也意味着农民工退休后的医保待遇也纳入了保障范围。

此前,农民工医保只能选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纳入职工医保后则可选定4家。并且可以持社保卡就医,进行实时结算。

【程序】

单位可为农民工办社保卡

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可向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为农民工申办社保卡。须提交农民工二代身份证复印件、符合条件要求的照片及信息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即可为农民工办理社保卡。

同时,用人单位需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或“网上申报系统”,为参保农民工办理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手续。变更后,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将为用人单位统一打印《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

由于办理社保卡还需要一定时间,4月起,农民工在未领取社保卡期间,可持《新发与补(换)社会保障卡领卡证明》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领取社保卡后,再由用人单位携带其社保卡、医疗费单据、处方到区县医保中心进行手工报销。

■ 追访

150万农民工社保待遇逐步均等化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北京市农民工大约有150万,4月1日起新政策实施后,将有望使这批庞大的人群享有同等的城镇职工医保待遇。

而记者了解到,按照北京市人力社保局2012年的工作规划,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其养老金计发办法也将逐步与城镇职工保持统一。同时,农民工失业保险待遇也有望与北京市失业保险政策并轨。

通过一系列涉及农民工的社保政策调整,2012年北京市150万稳定就业农民工将纳入社保覆盖范围,社保待遇也有望逐步与城镇职工均等,并且可持社保卡就医,进行实时结算。

■ 相关新闻

2012社保缴费工资申报启动

用人单位须在4月25日前完成申报,个人须自行到经办机构申报

本报讯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近日发布相关通知,全市2012年社保缴费工资申报启动,用人单位要在4月25日以前完成申报。今年的申报程序进一步便捷,通知还明确,个人存档人员须自行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社保缴费工资。

单位逾期未报按上月缴费额110%确定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近日发布《关于申报2012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通知》,启动2012年社保缴费工资申报。用人单位要在4月25日前,以单位职工2011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依据,申报2012年度社保缴费工资。

如果未按规定时间申报,从2012年4月起,人力社保部门将按规定,统一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其2012年度社保缴费工资。

网上可即时完成申报过程

为了方便企业,提高工作效率,今年的申报与以往有所不同。用人单位通过子系统软件申报的,只需打印《北京市2012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汇总表》即可,无需再打印明细;通过网上申报的,当时即可完成申报过程,无需再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报表。

具体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方式,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软件,或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查询。

个人未申报将按上年缴费额确定

此次通知还明确了个人存档人员的申报程序。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而且参加社会保险的,须按时到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如果没有按期办理申报手续,将依据本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基数档次,确定其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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