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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非要申请“禁止令”?

   日期:2013-08-14     来源:|1    浏览:392    评论:0    
核心提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不仅规定了企业应该做什么,也规定了人才应该做什么,这也让劳动纠纷变得有法可依。人才的职业道德已被法
 

   “在竞争对手的团队中,看到本公司的前员工,那种心情叫郁闷。在竞争对手的团队中,看到刚离开一个月,并签署有《商业保密协议》,保证两年内不跳槽的员工,这时的心情叫愤怒。”某公司老总愤愤地对记者说。

  事情的起因是因为一名员工的离职。今年6月,S公司员工吴庆(化名)以“自身发展因素”为由,向公司提出辞呈,公司同意后,与吴庆专门签署了一份《同业竞争保密协议》,要求吴庆在两年之内,不能在同行业竞争对手公司任职,而作为补偿两年中公司每月会向吴庆支付一笔款项支撑他的生活及其他就业活动。

  但这一段看上去文明又充满法律精神的“温情辞职”却在一个月后即宣告破灭。7月份,S公司与D公司作为竞标对手共同参与一项事业投标,让他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此次D公司的竞标团队中,赫然看到吴庆的名字。更让S公司出离愤怒的是,本在此项目上实力略逊一筹的D公司由于吴庆的加盟不仅实力大增,所使用的素材也大多拷贝自S公司。

  S公司立即向D公司发函说明情况,并通过正式渠道提醒吴庆,望其能够履行保密业务。可无论是D公司还是吴庆本人均对此置之不理。吴庆并以对协议不满为由,向法院提起仲裁,要求终止履行协议。

  S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说,“如果不满,可以提出商量,当时签字,转身就以不满为理由出卖公司,破坏协议,这种行径实在让我们无法接受。”

    为此,记者专门咨询了劳动法方面的权威,金杜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王律师表示:“从目前状况看,即使吴庆对协议不满,并向法院提出仲裁,在仲裁判决下达之前,吴庆都必须履行该协议。如果D公司和吴庆都拒绝履行的话,S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禁止令。”
    
    S公司老总颇有些无奈地说:“难道非要申请‘禁止令’吗?我们培养员工,投入的不仅是资源,更有感情。我们和D公司也希望能够发展良性的竞争关系。但这一切都要建立在彼此真诚相待、遵守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必要时,我们也只好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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