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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南春员工股后遗症

   日期:2013-03-04     来源:《财经》杂志|0    作者:张鹭 李微敖    浏览:225    评论:0    
核心提示:由于《公司法》相关规定的缺失,导致在实行员工持股的企业中,针对员工股应如何定性缺乏标准、纠纷不断

  2012年11月7日下午4点左右,在四川德阳绵竹市春溢街52号,聚集于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剑南春)办公楼前的最后几十名员工终于散去。

  在过去的77天里,他们自带塑料小凳,露天围坐在阶梯与广场上持续一天,在下班时齐声高喊“还我股权,维护权益”,然后散去。次日上午复始。

  11月8日,这些员工结束了长达两个半月的停工。

  与茅台、五粮液并称“茅五剑”的剑南春,面临2008年汶川大地震以来的又一次震荡。不同的是,这一次企业经营层与基层员工站在了对立的两端。

  这场对峙并非一起普通的劳资纠纷。历经2003年的改制后,剑南春已从一家国有企业变为经营层控股、员工持股的民营企业,故此次风波本质上是企业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矛盾。

  在当年的改组方案中,员工持股的方式定为:员工的股份由工会代持,公司向员工出具《职工信托持股出资证明》(下称《出资证明》)作为凭证。但在改制九年后的2012年8月19日,1600余名员工突然接到通知,他们手中持有的《出资证明》将更换为《员工信托持股收益份额证明书》(下称《信托证明》)。员工们认为,自己持有的企业股权变成了受益权。

  矛盾的焦点在于,员工手中所持股份的性质如何界定:到底是经营层坚称的信托受益权,还是员工们一直认为的公司股权?

  在沟通未果的情况下,七八百名持有《出资证明》的员工,在接到通知后的第三天聚集于集团办公楼前,要求董事长乔天明出来解释。表达诉求期间,更有数百职工组成车队长龙,星夜赴省城成都陈情。

  矛盾并非一日而起。某种意义上,这是2003年改制所遗留的后遗症。以明晰产权为目标的国企改制本是大势所趋,但剑南春改制的软肋又恰恰是员工股的产权不够明晰。

  这并非剑南春一家的困境,至今众多实行员工持股的公司都面临相同的境遇:由于《公司法》相关规定的缺失,导致针对员工股应如何定性缺乏标准。

  对此,熟悉商事法律的专家认为,在不改变现行法律的情况下,员工与工会之间系信托关系,因此可以用《信托法》的规定弥补。

  工会代持隐患

  剑南春的员工与公司建立产权关系,始于九年前的“员工持股”改制。

  2002年十六大召开以后,全国范围内掀起国企改制潮,四川也在其列。当年,四川省委、省政府下发文件,要求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除少数企业外,2003年以前必须完成改制任务。在经营方式上,“鼓励和支持企业经营者和员工持股。”2003年6月24日,绵竹市政府批复同意《四川剑南春公司国有资产有序退出、实施战略性改组方案》。

  在改制阶段,改组方案被高度保密,其大致内容唯一的一次公开披露,是当年7月24日的职代会上。参与过那次职代会的员工吴代凤对记者回忆,董事长乔天明给员工的报告中明确以“经营团队融资控股、员工持股、战略投资者参股”的模式实现国有资本退出。除了描绘改制后的美好前景,更具体的内容则语焉不详,职工代表也未提出异议。

  同年9月16日,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出炉。按照高管层披露,企业的净资产为95930万元,此为100%国有股权的转让价格。据绵竹市财政局与四家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其中经营层持股的四川同盛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同盛投资)受让64625万元占股,剑南春工会受让15305万元占股16.47%,四川蓝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受让8000万元占股8.61%,四川融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受让5000万元占股5.38%。

  同盛投资用于购买新公司69.54%股权的收购款,以现金方式在五年内分期支付。首期支付总价款的40%,应付余款在后四年每年支付15%,应付余款不计利息,首期付款后即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

  在员工股的资金来源方面,所有员工以核定的解除国有职工身份补偿金和部分自行出资,通过集团工会购买新公司16.47%的股份。包括经营层在内,这个集体持股的群体为1600余人。其中普通职工的股权认购额度在5万-10余万元,中层为30万-60万元,部长级为80万-100万元,副总及以上则为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

  员工的股权由工会代持,但日常的管理交由员工信托持股理事会实施。理事会成员50多人,分别是50余家下属企业的工会主席,理事长则由集团工会主席兼任。一位曾在理事会任职的中层干部向记者介绍,理事会每年开会的内容之一是讨论给当年表现优异的青年员工分配股权。由于担心新配股会摊薄股权,这部分股份被决定为受益权份额。

  在全国范围内,员工持股是始于1998年国企改制进入关键期,当时很多国企都选择了这种集融资与激励于一身的改制方式。

  由于《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在200人以下。但一个企业的员工,往往远远超过这两个数字,因此,多数实行职工持股的企业,都实行代持,且对员工股设定了种种限制条件。可以说,员工无法以自然人股东身份直接持有企业股权,是基于现实的无奈。

  员工虽为实际出资人,但名义股东却是工会。这种由工会代持员工股的结构,自改制之日起便埋下隐患。

  无奈选择代持

  代持方式大致分为四类:新设一个社团法人,一般为员工持股会;成立非社团法人,如持股理事会,依托工会运作;由公司高管代持员工股份;建立企业法人形式的职工持股会。剑南春的员工股即属于第二种。

  改制后的剑南春在经营数据上一路高歌猛进,销售收入从2002年的17.3亿元增至2011年的61亿元。

  相比一路增长的利润,改制九年来,员工工资几乎原地踏步,福利水平不升反降,这让许多员工心生不平。不过,他们手中所持的股权与每年的分红,多少缓和了这种不满。历年来剑南春对员工的分红比例不低:2004年达员工出资额的15%,2007年达20%,2011年达到27.5%,即便按扣税后收益率计算,员工也早已收回投资。

  对于普通的剑南春员工乃至中层干部而言,《改组方案》的具体内容至今仍是机密,原件只有少数企业高管看过。停工期间员工代表多次提出要求也未能如愿。员工们要求公布出资者姓名与所占份额明细表的要求,亦遭拒绝。

  此前,在今年8月19日,结束高温假的剑南春员工回公司上班时,被通知停产学习《剑南春持股信托计划修正案》等文件,必须签署承诺书才能复工。

  被发放下来供学习的文件明确,员工擅自对外转让其在企业的权益份额一律无效,退休、离职者必须将权益交由公司回购,回购的价格为:1.18元/1元受益权份额。而九年前,职工在改制入股时每股价格为1元。亦即,在净资产成倍增长的情况下,员工仅获得每股0.18元的溢价。此外,《出资证明》被换成《信托证明》,在员工们看来,这从根本上否定了自己公司股东的身份,随即引发停工事件。

  其实,在当年改制操盘者的设计中,员工个人股的股权地位就始终未获承认——在2003年下发的《出资证明》上即已明确注明,“持有人按照出资份额享有本公司相应受益权份额的权利和义务”,“本出资证明不得抵押、转让,员工离开公司或死亡后由理事会定价收购”。

  按照设计,员工股是一个封闭的内循环系统。在持股后,职工可以获得资本收益,但一律不得自行退出,股权凭证不得交易、转让、质押。职工若因正常原因离开公司或死亡,股权需由工会回购,而回购的股权用于奖励新进员工中的佼佼者。

  股权还是信托

  那么,如何界定员工股的性质?在股权风波发生后的一次沟通会上,被员工围堵的乔天明解释,“员工股打包整体算股权,不打包就是受益权份额”。这意味着他认可的是打包后工会代持的股权,而在高管们看来,员工与工会之间就是信托关系。

  从工商登记的角度,剑南春16.47%的股权系由工会持有,员工姓名并不直接体现于工商档案。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邓峰认为,由于员工股在工商局注册的在册股东是工会而非员工,在现有的司法实践下,其股份难以被认定为真正意义上的股权,而只会被认为是一种虚拟股权。实际出资的员工的股权反而虚化,“这很荒谬,但这就是唯名主义的法律。”

  “在工会与员工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曾参与《公司法》等商事法律的咨询、起草与修订的刘俊海认为,在《公司法》规定不明晰的情况下,隐名股东可以通过《信托法》申张权利。

  职工代表曾与绵竹市领导、公司高管找到四川省工商局希望完成股权确权。负责接待他们的四川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处处长钟耘也表示,工商登记作用在于对抗第三人,保护登记者的权利不受外部的侵犯, “至于股东之间的内部矛盾,不属于工商部门的管辖范围。”

  其实,不仅仅是员工股,占股69.54%的同盛投资的股权也是代持。同盛投资体现在工商档案中的股东有22人,系149名经营层中的核心高管,其中乔天明占股41%,其余核心高管分别持股0.75%至6%不等。其余经营层人员的股份由他们代持。

  上述中层干部透露,在2007年缴完最后一笔股权出资款后,其得到同盛投资颁发的一张受益权份额证明,与工会的《出资证明》类似,该受益权份额证明设定了“不能对外转让”等限制性条件。“有的中干甚至连这样的证明都没有,手里只有一份收款收据。”

  “在这种代持关系中,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发生了分离,但根据《信托法》的精神,隐名股东也应该被认定为股东。”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记者分析。

  北京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明占认为,在剑南春的案例中,出资的员工却不是真正的股东,这是不合理的。而此事的核心还在于,员工与工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同样出了问题:由于工会的实际控制权掌握于经营层手中,导致员工实质上被剥夺了股东权利。

  员工持股隐患待解

  员工持股的内在漏洞已经到了集中爆发期——由于对被代持的员工股股份是否算作公司股权,《公司法》并无明确表述,导致近几年员工与企业之间类似纠纷不断。

  邓峰介绍,由于改制时的定性较为模糊,这种员工股的性质,往往只能依赖于事后认定。不同公司的员工股,“虚”的程度也有不同,主要取决于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合约约定,以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不论公司合约还是地方规定,通常是倾向于对员工股采取一定限制,如员工股不得转让,员工离职须由工会回购等。一旦产生讼争,法院往往会以上述二者作为判决依据。以此观照,剑南春的改制是国内多数改制国企的惯常做法。

  刘俊海建议员工可依据《信托法》申张权利,该法规定,委托人享有知情权、管理方法调整权、处分行为撤销权、以及对受托人的解任权。

  比如,对于针对员工股转让权的限制,就适用于《信托法》中管理方法调整权的原则——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股东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的或不符合受益人利益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股权的管理方法。

  “当然,在国企改制时,企业高管与政府都倾向于限制员工股,这些限制条件也体现在了合约当中。”刘俊海认为,这属于改制时的历史遗留问题。他的建议是,地方政府应本着股权平等原则,协调企业高管修改公司章程,取消这类限制。

  如何善后

  “自从8月19日起,厂里的老工人几乎全部停工,只有本来就没有股权的青年员工坚持生产。”一名员工透露,停工两个多月间,烤酒、接酒等关键岗位的老技术工人也参与停工,销售靠存量酒在支撑。

  停工事发后,绵竹市党政领导曾亲自出面疏解,不过初期的协调并未奏效。

  “十一”长假过后,200余名员工曾驾车从绵竹赶往成都,向四川省信访局反映问题。绵竹、德阳与成都三地政府为此出警处理,停工亦持续两月。

  今年11月上旬,北京、上海、四川、湖南等多地酒类经销商告诉记者,剑南春酒进货顺利,价格暂无明显变化。不过,剑南春的销售业绩已受到影响。该公司销售负责人在10月下旬披露,据销售合同,8月22日至10月12日应达到的销售收入和回款为23亿元,目前实际销售和回款减少了11亿元,减少幅度为47.82%。

  剑南春和东方汽轮机厂、矿业是绵竹市曾经的三大经济支柱。2008年地震后,“东汽”搬离、矿业无法开采,剑南春硕果仅存。2011年,其11亿元纳税占绵竹市财政总收入近三成。

  接近该公司高层的知情人士对记者透露,作为当地纳税大户,剑南春自停产后暂停了纳税。此举导致绵竹市财政紧张,一度发工资都很困难。

  基于停工压力及绵竹市政府的协调,在与员工的沟通中,乔天明表示,对员工手中的“股权”从此不再进行回购,并且可以转让。乔还透露,绵竹市政府已洽谈了四家有意接手职工股的战略投资者,并与其中一家进行了深入接触。

  如果允许员工股自由转让,就可能引发公司的股东人数超限。

  对此,刘俊海介绍,2012年9月28日颁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提供了一种应对的可能。该办法规定,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股份有限公司持申请文件向证监会申请核准。在提交申请文件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相关情况通知所有股东。如若申请其股票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则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股票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做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亦即,可以将员工持股的公司变为受证监会监管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从而突破股份有限公司的200名股东上限。

  目前,绵竹市政府、剑南春高管与员工代表已三方委托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保树,牵头制定解决方案。方案的内容将包括:股权的认定及解决,职工股权比例的确定,已退股职工被回收的股权如何处理,青年职工收益权如何处理等。

  与会人士透露,各方的初步意见是,将剑南春改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出资证明改成股权证。为落实青年员工的股权,同盛投资可能要拿一部分股权出来。目前,三方正在为制定解决方案做前期准备。与此同时,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已经进驻,并已经启动了对剑南春及其子公司净资产状况的审计。

  记者联系到的四名剑南春高管,均拒绝采访或未接电话。其中代表经营层与员工谈判的副总经理蔡发富则在电话里表示:“目前与员工协商得很好,具体问题不便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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