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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课程维权步入“关键时刻”

   日期:2012-12-25     来源:《培训》杂志 www.trainingmag.com.cn     作者:文/熊俊彬 孙思娜本刊记者    浏览:286    评论:0    
核心提示:  2012年8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院受理的关键时刻课程培训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谢惠平(化名)立即停止

  2012年8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院受理的“关键时刻”课程培训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谢惠平(化名)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才智转换件私营公司(以下简称才智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据了解,这是我国企业培训市场版权课程侵权第一次通过诉讼方式得以判决。同时,鉴于“关键时刻”课程的影响力,多位业内资深人士认为,该案堪称“中国企业培训课程侵权第一案”。

  “关键时刻”课程侵权案件始末

  2012年2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原告才智公司诉被告谢惠平著作权纠纷一案,并于2012年5月两次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才智公司认为,“关键时刻”课程由该公司创作研发,汇聚了近百位行业专家顾问的实战经验,已成为IT行业的全球知名课程。有关“关键时刻”课程的所有视听资料及相关手册和印刷品的著作权均由才智公司所有。被告未经才智公司授权许可,提供“关键时刻”课程培训并使用公司相关著作权资料,包括2011年6月在安徽某电信公司提供的该课程培训,已严重侵犯了才智公司的著作权,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才智公司经济损失,并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
   
  被告谢惠平则辩称,才智公司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享受其主张著作权的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故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谢惠平称其本人是“关键时刻”课程的授权讲师,依职责受IBM公司指定进行相关课程的培训工作,未侵犯他人著作权。她在培训中使用的是正常途径购买取得的才智公司正版教材,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故请求依法驳回才智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才智公司前身于1997年11月在澳大利亚以首次公映的类似摄制手法创作的作品《关键时刻》,申请者以职务作品著作权人依法享受著作权,并于2012年2月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予以登记。
   
  在中国,才智公司授权IBM及深圳市竞越企业顾问有限公司等为中国的大企业提供上述“关键时刻(Moments of Truth)”课程的培训(据了解,才智公司于2006年取消了IBM对该课程的使用权以及代理和转训的权利)。
   
  法院认为,通过涉案公证认证材料、著作权登记证书、涉案教材实物等证据,可以认定才智公司就涉案教材享有著作权,故谢惠平关于才智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题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而曾在IBM任职的谢惠平于2011年6月为安徽某电信公司提供“关键时刻”课程培训亦属实,并获得了高额报酬。故该培训属于盈利性培训,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合理使用范畴。谢惠平在该培训中使用了涉案教材,未经才智公司许可,已构成对才智公司所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及表演权的侵害。判决谢惠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以及诉讼支出。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谢惠平的侵权过错程度、侵权获益数额、相关费用支出的合理及必要程度等因素,于2012年8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条例做出以上一审判决。
   
  才智公司首席顾问、《关键时刻》课程开发者Roger Greenwood表示,如谢惠平这样的侵权行为,严重伤害了才智公司及其中国独家代理方竞越顾问公司的权益,法院此次判决仅仅揭开了冰山的一角,仍有一些侵权行为有待继续跟进和处理。才智公司和竞越顾问公司将对任何其它违法侵权行为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另据了解,被告已支付了相关赔偿费和案件受理费。

  培训课程版权保护刻不容缓

  目前,中国企业培训产业年产值已经超过1000亿元,而且还以每年30%以上的速度在增长。然而在这样一个庞杂的市场上,乱象丛生,抄袭和盗版早已司空见惯。除了国情之外,为何培训市场的侵权盗版现象会如此严重呢?
   
  一方面,很多中国企业对版权课程合法使用的认识不足。作为著名的《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系列课程在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睿仕管理顾问公司中国区市场副总裁刘昌荣介绍,在中国,睿仕管理公司是“七个习惯”课程的唯一合法机构,任何第三方和个体(签约讲师)都不能直接面对企业提供服务,“有很多讲师打着签约讲师的名义欺骗客户,但事实是,即便是签约讲师,也只允许其在被授权期间为其服务的组织提供该培训,且必须使用睿仕提供的正版教材,否则均为侵权。”但很多客户对这样的事实并不清楚。
   
  使用版权课程成本较高,也是培训侵权难以禁止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优秀的正版课程,其价格一般为每天4万元以上。除了讲师课酬,企业还需支付给版权方教材费、测评费、案例使用费等,而使用盗版课程则不需支付这方面成本,价格也一般在每天2万元以下。
   
  悬殊的课程价格诱发侵权的土壤。《培训》杂志近期一项关于企业采购课程的调查显示,超过50%的企业表示因为价格因素不愿采购正版课程,仅有30%的企业明确表示不会采购盗版课程。
   
  这种现象在德博诺(中国)合伙人刘国俊看来,是由于不少中国企业没有真正认识到选择正版课程的价值所在,在人才培养的投入方面存在误区所造成的。“有国内某著名企业的HR,只是来听了我们的公开课,回去后就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十几场分享。他只针对企业内部,也没有收费,所以我们无法对他的行为进行阻止。但是如果真正对自己的员工负责任的企业,应该认识到这个人是不具备授课资质的。企业虽然节省了费用,但这完全不是‘以人为本’的做法。”
   
  当然也有正面的例子。刘国俊透露:“就我所知,曾经有客户的培训总监购买了盗版的‘六顶思考帽’课程,最后被总裁开除了。这位总裁解释说,如果公司如此不负责任地安排员工参加盗版课程,那就严重违背了公司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
   
  正是由于国内某些企业在管理培训上的短视和不负责任,致使很多著名的正版课程的引进者,其客户范围70%以上集中在外资企业和大型国企。有些培训机构甚至明确表示不会为曾经使用过盗版课程的客户提供服务。
   
  最令培训机构感到棘手的,则是培训侵权取证难,维权成本高。刘昌荣介绍,睿仕管理顾问公司曾经花很长时间追踪长期侵权讲师,但在取证环节中,关于侵权人到底利用这种侵权行为获得了多大收益,非常难以认定,很难取得司法证据。公司也曾经对一些侵权人采取电话或者发律师函警告的方式,要求他们停止侵权。部分侵权讲师会停止授课,但还有相当部分讲师肆无忌惮。
   
  刘国俊表示,其公司所拥有的《六顶思考帽》《水平思考》等品牌课程也是培训市场盗版的主要对象,很多培训机构和讲师只是拿到了有关课程资料或听过一些公开课,就可以打着该课程的名号进行培训。也有企业在培训中部分使用正版课程的内容,但并不标明出处,这些都让损失确认更加困难。
   
  在上述“关键时刻”的侵权案件中,法院支持了才智公司大部分的诉讼请求,但从赔偿金额上来看,尚难以完全弥补才智公司为本次诉讼花费的调查取证和诉讼成本。
   
  对此,作为本案的积极推动者,深圳市竞越企业顾问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沈晔秋表示,这起案件作为培训市场维权诉讼第一案,法官更侧重对权利归属的确认和侵权行为的认定,而在考虑赔偿金额时相对保守。随着司法实践在该领域的不断深入,在中国整体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相信此后类似案件的赔偿金额将更趋于合理。
   
  沈晔秋谈到,竞越以前曾经采取过相关措施来清理市场上对《关键时刻》等课程的侵权行为,包括和版权局、工商部门的合作,以及对侵权人发警告函等方式。这次之所以采取法律诉讼的方式,是因为市场上对《关键时刻》课程侵权已到了无法容忍的地步,一般的警告和取缔已经没有足够的震慑力。
   
  “我们相信,此次《关键时刻》案件诉讼,是竞越和相关权利人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推进整个企业培训行业依法有序运行的一大步,但决不会是最大或最后的一步。”沈晔秋说。
   
  沈晔秋表示,正规的、专业化的培训机构一定会在市场中占据越来越多的发展份额。因为会有更多的企业认识到,价格不应该是考量企业培训项目的最重要因素。选择正规的培训课程,企业所能得到的服务和培训的效果,是盗版课程无法提供的。一门优秀的版权课程,是经过长期严苛的市场考验,并在实践中不断地打磨和更新,培训效果才有口皆碑。从这个角度来说,正版课程才是企业最正确的选择。
   
  除此之外,本案律师也强调,使用盗版材料很可能使相关企业构成直接或间接侵权,承受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影响企业商誉。

  版权保护先从著作权登记开始

  优秀的培训课程,需要以坚实的理论研究成果为基础,需要专门的研发团队,花费多年甚至数十年的时间。然而,由于培训课程的内容、形式和工具等很容易被模仿、演绎,使得培训课程的版权保护成为一个难题。
   
  如何破解这一难题?长期关注培训版权的电子工业出版社副总编辑付豫波介绍,在欧、美等培训产业发达、版权保护意识强的国家,早在二十年前就已经找到了以上难题的解决方案。即由培训课程研发者,将课程配套的教材、评测工具、视频、数据库、课程教具、图书等资料,全部交由出版社公开出版,以此在全世界范围内依据“伯尔尼公约”,以法律手段保护课程研发者的知识产权。
   
  然而在国内,培训公司保护自主研发课程的意识并不强烈。不久前在业内闹得沸沸扬扬的“姜汝祥微博炮轰北京安贞工商所借机捞钱”事件,即是例证。
   
  2012年10月13日,北京锡恩企业管理顾问公司董事长姜汝祥在其微博称:他所在公司自行印刷的《万科千亿战略》《战略》,分别是他几年前为万科做战略规划的总结,以及他做万科战略的方法论。这些资料只是在他公司培训课堂与项目实施中出售,没有在新华书店或报刊亭销售。而北京安贞工商所的回答是,未经文化部门与工商经营许可,无论课堂还是项目中,客观上销售给了客户,就是犯罪。
   
  当天,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微博证实,北京锡恩企业管理顾问公司因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图书及音像的经营活动(部分书籍已经行业主管部门鉴定,确定为非法出版物),于2011年被立案调查。
   
  姜汝祥是国内培训咨询业知名专家,其研发的培训课程也受到很多企业的认可和推崇,然而在培训课程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方面,他的法律意识还很淡薄。虽然这一事件尚在处理中,但其中的道理应该引起培训行业的深刻反省。
   
  2011年,《培训》杂志开始启动“中国企业培训精品课程评选”活动,其目的就是持续推动中国企业培训行业精品课程的原创研发、产权保护和品牌推广。这两年申请参加评选的600多门课程中,申请版权登记的课程不到5%。在2011年公布的90门获奖课程中,也仅有20%左右的课程申请了版权登记。可见,培训机构对培训课程不仅要塑造市场品牌,更应从法律角度保护知识产权。
   
  据刘国俊介绍,德博诺中国自2003年引进德博诺·思维系统的系列版权课程之后,立即向国家版权局对课程的著作权及时进行登记。从2007年开始整顿侵权行为,起初也只是采取了书面警告和必要的行政投诉方式。2012年,公司正在对那些警告后没有及时改正的机构采取法律手段,目前已取得不少有力法律证据。
   
  当然,各家培训机构也明确表示,这种打击和清理并不是目的,只是希望培训机构能够尊重品牌,尊重版权,“珍惜自己的羽毛”,共同发展好中国企业培训市场。沈晔秋认为,这次诉讼更大的意义上是为了“以正视听”,如果今后市场上再出现类似的情况,这个案件的结果可以对侵权者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美国管理协会(中国)市场与研发总监周蓓华谈到:“培训机构需要从根本上提升自身的产品研发能力,保持持续创新的动力,才能维系自身的品牌。培训行业是知识行业,对更有洞见的见解和更有效方法的求索,才是这个行业存在的价值。”
   
  刘昌荣则表示,培训市场的良性发展需要大家共同努力,这其中既包括培训公司,也包括客户。培训公司应该关注的,是研发出更多适合中国国情的好的培训产品,同时和客户一起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护著作者的权益,坚决打击抄袭,盗版等不良行为,维护培训市场的健康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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