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户口,小吕入职北京一家公司,但一年后迫于生存压力,他不得不选择辞职。可公司称,依据其入职时双方签的协议,小吕工作时间还未达到约定的三年服务期,因此,除非其交上4万元的违约金,否则不同意其离职。对此,法律人士表示,借办户口约定违约金的条款缺乏法律依据。
员工:为落户而签约,为生存而离职
2010年6月,小吕大学毕业后进京,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吕工资为除去各种应缴费用之后,大约2000元/月。尽管薪水不高,但公司开出了令外地生源颇为心动的条件,即可以为小吕解决北京户口,于是小吕欣然留下。
上班后,小吕却发现公司的管理风格与期望相差甚远。不仅工作辛苦枯燥,人际关系也紧张复杂,而且薪水实在不足以应付北京的消费水平。除了房租高的惊人且持续增高之外,朋友聚会,甚至日常开销都让小吕感到举步维艰。一年之后,小吕感觉实在撑不下去了。
看到有同事离职,小吕最终向人事部门递交了辞职申请。但是一个月过去了,却无人理会,小吕按捺不住找到负责人,得到的答复却是:“交4万元,可以离职。”
小吕说:“其实,我并不是有意要违约,当初和公司签约都是真心实意的。当时真的没想到在北京开销竟然如此之高。我可以省吃俭用,但是房租总得交啊,同别人合租,每月的租金都得耗费我一半工资还多,太艰难了,我撑不住了。”
公司:不缴违约金就不办离职手续
原来,按照公司当初与小吕签订的合同要求:如果违约辞职,少工作一年要赔偿违约金2万元。如今,他还有两年才能服务期满,公司遂要求其支付违约金4万元。
由于小吕的人事档案还在公司。公司表示,如果不赔钱,就不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和转移档案。对于每月只有2000余元,除去开销已所剩无几的小吕而言,4万元简直是一个天文数字。“家里供养我上大学已经举债,现在不能让父母再为我筹钱了。”小吕说。
律师:借办户口约定违约金无效
对此,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贾平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只能在“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及涉及竞业禁止方面的规定”两种情况下可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因此,从法律的层面讲,该公司与小吕因办理户口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应属无效。
另外,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也就是说,该公司无权要求小吕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但是若小吕的离职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需在企业举证证明的范围内,应予以支持。
当然,本案折射出了多方面的问题,比如户籍问题,诚信问题、政策、法律及道德存在脱节的问题等。一方面,仿佛员工个人存在缺乏诚信的问题;另一方面,社会似乎也不能过多的苛求个体为了生活甚至生存而做出的趋利避害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