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引导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其相关活动,经反复研究,并听取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律师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研究起草了《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规范内容、实施程序、管理模式、信息披露等予以规定。《暂行办法》分设总则、一般规定、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罚则及附则等六章,共计三十五条。
现就《暂行办法》的起草背景、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将应付员工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的一部分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管理,通过二级市场购入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上市公司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建立员工可享有公司成长和参与经营决策的机制,将员工收入的未来收益和公司股票的未来价值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员工持股计划在境外成熟市场是相当普遍的一种制度设计,实践证明,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生产效率,提高公司综合实力。同时,这也是支持和培育专业机构投资者的有效途径之一。
2005年,国务院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上市公司要探索并规范激励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充分调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进行了大幅度修改,为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提供了基础的法律保障。当前,包括管理层在内上市公司员工,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本公司股票,没有法律障碍。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作为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员工持股计划使员工具有公司劳动者与公司所有者双重角色,可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激发员工的创造精神,提高员工的劳动干劲和热情。其次,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实现劳动者与所有者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挖掘公司内部成长的原动力,从而提高公司对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自身的市场竞争力。第三,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获得公司股份,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上市公司股东的构成,员工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最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使社会资金通过资本市场实现优化配置,将有助于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效能,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因此,当前推出《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是必要的,也恰逢其时。
二、基本原则
《暂行办法》坚持以下基本原则:第一是公平、自愿、自治原则。员工自愿参加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不能强制摊派。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要公平,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是否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如何设计其内容由公司自主决定。第二是兼顾各方利益、风险合理分散原则。员工持股计划在于创设一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需要兼顾股东、员工、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考虑到风险合理分散原则,用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薪酬占员工薪酬总额的比例不宜过高,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也要有一定限制。第三是强化信息披露原则。员工持股计划不设行政审批要求,以信息披露规范予以监管。上市公司要切实贯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信息披露原则,增强信息披露内容的针对性和充分性,提高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透明度。第四是防范内幕交易原则。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管理等各个环节,必须严厉禁止员工持股计划利用任何内幕消息进行内幕交易行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员工持股计划时,必须避开公司股票价格的敏感期,全面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从源头上防范任何人利用员工持股计划从事内幕交易。
三、主要内容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规范内容
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暂行办法》明确了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及数量限制。资金来源是应付员工的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的一部分。考虑到员工的实际需求及风险合理分散原则,规定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的数额不得高于最近十二个月公司应付员工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同时,员工用于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不得超过其家庭金融资产总额的三分之一。
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及持股比例。《暂行办法》规定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是从二级市场购入。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不超过总股本的百分之十,单个员工获授权益对应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一。员工在公司IPO前获得的股份、在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票不合并计算。
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及持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长期持续有效,在其存续期间,可以按照年、季、月的时间间隔定期实施,也可以不定期实施。实施的次数和方式都由员工持股计划事先约定。为突出员工持股计划的长期持股的特点,员工持股计划购买的股票设置持股期限,将每次实施计划时其所购买的股票持股期限设定为不得低于三十六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本次股票购买完成时起算。
关于员工对标的股票的处分权利。上市公司应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者约定,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应委托第三方管理,员工享有标的股票的权益;在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情况下,该权益可由员工自身享有,也可以转让、继承。员工通过持股计划获得的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以依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行使;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离职、退休、死亡以及发生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事由等情况时,其所持股份权益依照员工持股计划约定方式处置。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员工持股计划采用选任独立第三方机构的管理方式,将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合格的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具体资产管理机构由当事人选择。为防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及内幕交易,《暂行办法》对于资产管理机构的独立性作出严格的规定。资产管理机构不得管理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也不得管理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与其受同一控制下的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
为确保员工持股计划财产安全,《暂行办法》将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定位为独立的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也独立于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其他财产。资产管理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会议案后,要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完整的董事会议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的意见、法律意见书等。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公司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标的股票的购买,《暂行办法》要求公司履行必要程序后,由资产管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标的股票的购买;购买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由资产管理机构依照约定实施。公司在此期间应及时公告资产管理机构购买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具体情况。以便使市场充分了解计划的实行情况,并对员工持股计划是否进行内幕交易进行监督。同时,要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情况。
对于员工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导致股份权益变动,需要履行《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报告、信息披露等法定义务的,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股票需要履行《证券法》规定的报告及披露义务的,也应及时履行义务。
为便于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及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交易所和登记公司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要求和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要求。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