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5124—2010
高级人才寻访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executive search service
2010-09-02 发布 2011-01-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市场司、中国人才交流协会、全国人才流动中心、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国家电网人才中心、北京市科委人才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才服务行业协会、北京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四川省人才交流中心、中国南方人才市场、上海市对外服务公司、中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北京波森人才顾问公司、广东智通人才连锁有限公司、北京海德思哲国际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玺、成玉欣、徐爱民、王海鲲、饶才敏、李华、熊义堋、汪宏飞、袁小德、余芝萍、季姚力、姜昕、马兰。
高级人才寻访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级人才寻访服务资质及服务条件、服务流程、服务要求以及服务质量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高级人才寻访服务业务。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高级人才 executive
满足客户要求的具有较高知识水平、专业技能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或其他稀缺人员。
2.2 高级人才寻访 executive search
为客户提供咨询、搜寻、甄选、评估、推荐并协助录用高级人才的系列服务活动。
3 资质及服务条件
3.1 机构资质
依法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机构。
注:该许可证指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发放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3.2 人员条件
3.2.1 取得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3.2.2 具备高级人才寻访相关专业知识。
3.3 服务环境
3.3.1 设有独立的面试和业务洽谈室。
3.3.2 有完善的办公与通讯设备。
3.4 数据库
3.4.1 客户数据库应包括以下信息:
a) 单位名称、属性和行业类别;
b) 主要业务、产品和规模;
c) 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
d) 员工工资和福利待遇状况;
e) 办公地点和环境;
f) 组织机构设置;
g) 其他相关信息。
3.4.2 人才数据库应包括以下信息:
a) 个人基本情况;
b) 工作经历及业绩;
c) 性格特征、特长;
d) 教育背景及培训情况;
e) 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职业)资格、职称获得情况;
f) 其他相关信息。
3.4.3 资料归档并输入数据库。
3.4.4 数据库应及时充实和更新。
4 服务流程
4.1 接受客户委托
4.1.1 查验客户法人营业执照或相关资质证书。
4.1.2 由客户提供职位说明书、拟录用人员条件等信息资料。
4.2 需求分析
4.2.1 了解分析客户背景、规模、经营状况、组织结构、人员构成、企业文化及发展规划等信息。
4.2.2 了解分析职位所需人才的行业经验、专业水平、能力要求、工作条件、薪酬及福利待遇等内容。
4.3 签订服务协议
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的内容应包括双方权利与义务、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与
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4.4 提交寻访计划书
向客户提交包含对招聘职位的理解、寻访目标、寻访渠道、工作进度等相关内容的寻访计划书。
4.5 实施寻访
4.5.1 甄选
进行有针对性的寻访工作,初步筛选出基本符合条件的候选人。
4.5.2 测评
运用面试或专业测评工具对筛选出的候选人的性格倾向、管理能力、专业知识与技能、工作业绩、相对优势与劣势、离职原因、职业取向等相关要素进行评估,进一步了解候选人与职位的匹配性。
4.5.3 出具评价报告
根据面试或测评结果,分别对候选人出具书面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包括:
a) 个人基本情况;
b) 教育背景;
c) 工作经历;
d) 现岗位职能分析;
e) 管理能力;
f) 专业能力;
g) 性格特征;
h) 薪酬状况;
i) 职位匹配度;
j) 结论(总体匹配度)。
4.5.4 确定候选人名单
将筛选出的候选人名单及相关资料提交给客户,供客户选择。
4.5.5 协助客户面试
安排客户面试候选人。
4.5.6 与客户沟通
确定客户初步认可的候选人。
4.5.7 与候选人沟通
与确定的候选人进行沟通,分析候选人与客户职位需求的匹配度,了解候选人的意向。
4.5.8 候选人信用调查
根据客户要求,对候选人进行信用调查。信用调查应保护其个人隐私。
4.6 协助客户录用
协助客户与候选人洽谈入职等有关事宜及办理录用手续。
4.7 资料归档
归档资料应包含下列内容:
a) 服务协议书;
b) 客户提交的资料;
c) 候选人的资料报告;
d) 评价报告书;
e) 访谈报告书;
f) 双方交流函件;
g) 项目总结。
4.8 后续服务
4.8.1 与被录用人员保持联系,为其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指导服务。
4.8.2 与客户保持联系,了解客户对录用人员的评价。
4.8.3 与客户商定跟踪服务期(或保用期),服务期(或保用期)内由于候选人主动离职或不胜任,负责按寻访流程重新寻访候选人。
5 服务要求
5.1 维护客户和候选人双方权益,遵守保密约定。
5.2 高级人才寻访不应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动的人员。
6 服务质量控制
6.1 及时了解客户和候选人对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6.2 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提出改进措施并加以实施,提高客户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