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入职就应该签合同,这是众所周知的。而在合同年限上,更多是以相对强势的用人单位的意志来决定,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说签几年就签几年,职工讨价还价的余地很有限。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供需关系的变化,一些员工对于劳动合同年限的长短有了新的要求,对于自己不满意的约定,职工往往拒绝签字,反而把用人单位放在了“冰”上。
事发:职工想签短期合同单位不同意
小张2008年毕业后到一家公司工作,与单位的劳动合同2010年10月1日到期。由于小张在工作中勤奋踏实,用人单位想继续留用,于是去年10月提出跟小张签订一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但小张一直有想跳槽的想法,只是一时尚未找到合适的工作,所以按兵未动。因此小张向单位提出先签一年的合同,一年以后看情况再续签,可单位领导并未答应他的要求。
在双方均未作出妥协让步的情况下,签合同这件事就这样搁置了下来,小张从2010年10月合同到期后仍旧在公司正常上班。
2011年3月10日,小张终于找到了合适的工作,新的单位要求小张一周内去报到,于是小张跟原单位提出辞职,要求单位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在得知小张已经找好了新的工作后,原单位并不同意给小张办理手续,并且要求他继续在原单位工作一个月后再离职。这让小张十分为难。
说法:单位搁置合同续签需承担风险
针对小张的遭遇,记者咨询了北京一格律师事务所张灿辉律师。张律师解答说,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用人单位和小张因为异议而没有续签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当小张向领导阐述上述规定时,领导却表示:“自用工之日起,指的是入职时起,现在是入职时就签了劳动合同了,只是到期没有续签而已,因此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对此,张律师认为,小张单位对“自用工之日起”的理解是不正确的,《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建议:职工拒签合同单位应当机立断
对于职工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我国法律也有相关的规定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因此,单位在得知小张不愿与单位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时,就应该当机立断,对此种情况及时做出反应。要么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尽快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到通知后,仍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么就应该出具书面通知,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要么就同意劳动者的要求。
不管采取哪种措施,消极地一再拖延续签合同,并维持与劳动者的事实劳动关系,无疑是存在风险的。
记者手记:单位可灵活签约酌情委任
许多用人单位跟劳动者签的劳动合同缺乏弹性,尤其是一些大型的企事业单位,习惯性地认为劳动者应该像计划经济年代一样,完全服从单位的意志。
实际上,合同的双方应该是平等的。只不过,在就业难度日益增大的今天,劳动者相对于职位的提供者仍然在所难免地处于弱势,更多的时候,为了工作和日后的发展,劳动者往往会选择服从。
随着社会的发展,跳槽、换工作已不是新鲜事,在当前人才流动性不断增强的形势下,如何留住人才、用好人才也成为摆在用人单位面前的一个难题。
针对一些员工提出签短合同的现象,记者认为,用人单位可以综合考虑员工的基本素质、各方面情况以及其要求合同期限的长短,在对其的长期培养计划上和任务分配上作出科学的调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重要的任务分配给愿意长期签约,愿与单位共进退的员工,这样会更有利于单位的长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