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份求职广场统计数据显示,9月份,机械制造、机电、重工行业人才供应占总的行业人才供应比重有大幅提升。其他行业如教育、培训、科研、院校、房地产开发、建筑与工程,以及基金、证券、期货、投资等均有较好表现,人才充足。9月、10月也是人才跳槽的高峰,专家建议求职者在求职、跳槽的同时,就如同炒股一样,不要为了一点好处就放弃手持的绩优股,改投别的单位去,要根据自己的职业发展作出选择。
消费品行业招聘势头不减
值得一提的是,快速消费品和耐用消费品行业在用人需求排行榜上一直占据领先的地位。快速消费品行业在去年经历了一次大规模的洗牌,烟草、粮油等企业“巨无霸”相继成立,整合了从原料到渠道的一系列资源,竞争力大大提高。而同样是在去年,超过三十家快速消费品零售企业倒闭,其中不乏全国连锁的知名企业,其市场空白除为国有资本占据外,国外资本也乘势汹涌入侵,占据半壁江山。双方不仅在市场上针锋相对,人才争夺战也相继打响。据职场专家估计,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一两年内,快速消费品行业仍存在巨大的人才需求。
市场营销专员最抢眼
从本报《求职广场》发布的招聘广告来看,9月份最抢眼的职位是市场营销专员,其工作职责主要是负责市场推广方案的策划、执行与评估,监督市场宣传材料的制作与日常管理;执行公司总部的市场推广计划,协助业务部门落实营销计划;建立与广告、媒体、市场活动服务商的业务渠道,并负责渠道管理。市场营销专员还可能参与到市场调研分析,公司网站维护,以及执行市场推广的相关活动中。
招聘单位常要求求职者具备快速准确的应变能力、较强的说服力以及良好的沟通能力,并有一定的文字编辑能力及优秀的语言表达能力,苛刻一点的通常还会附“普通话标准,声音甜美,能吃苦耐劳”等要求。不过工作辛苦收入也不低,大型国有企业的市场营销专员年薪能达到5万~10万元。
医药销售最被看好
在销售类职位中,医药销售代表是企业招聘较多的一种职位。据不完全统计,国内目前有4000家以上的制药企业,其中在华外资制药公司占了很大的比重。为抢占市场份额,各企业纷纷增加对市场的投入,争相推出新产品,这使得销售人才吃紧。
大多数医药企业对医药销售代表的要求是:熟稔公司产品及功用,能提供翔实的信息和资料,流利解答相关问题,所作的产品介绍或举办的讨论会具有专业水准;重视客户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并能及时反馈;具备积极主动的销售技巧,能与客户保持密切的联系,并非常周到地关心和照顾客户;保持合适的拜访频率。中华英才网职业顾问分析,对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做医药销售代表与其他销售工作一样,需要了解专业的产品知识与熟练的销售技能,这也是医药代表的两大基本功。
医药销售代表的薪酬一般分为底薪和提成,有至少两年经验的好的医药销售代表年薪一般在12万元左右。当然刚入行的大学生,每月拿2000~3000元的收入还是不错的待遇。
发现员工不合用
只能在试用期解聘他
案例:
某纺织机械修理公司欲招聘三名车工,具体录用条件为:(1)男性,30岁以下;(2)有本市城镇户口;(3)具备三级车工的技术水平;(4)身体健康;(5)无刑事犯罪记录。小童(2年车工经验)刚被一家企业裁员出来,看到招聘广告便去应聘,并顺利通过面试,于2006年2月12日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三年,岗位是车工。企业与小童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两个月过后,车间主任对小童的技术水平开始感到不满。5月11日,就在小童试用期的最后一天,车间主任对小童进行三级工考核。方式是根据专门考三级车工用的图纸,加工出合格的零件;同时挑选了几名工程师、技师和检验员组成了公司技术考核组。5月12日,技术考核组对小童加工的零件进行了考评,认为不合格,小童的技术水平不够三级。5月13日,公司作出决定:由于小童不具备三级车工的技术水平,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从而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小童对此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小童的诉讼请求,裁定恢复小董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焦点:企业对试用期员工的考核以及因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对其所作的解聘决定,是否可以放在试用期满后?
答案仍然是否定的。纺织机械修理公司与小童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并且设定了录用条件,分别满足了企业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前提和法律依据,如果企业在事实依据和解除时间方面同样依法行事,顺利解除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基本不成问题。但本案例中,企业偏偏在这两个问题上出了偏差——没有在适当的时间内将“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固定为法律事实;没有在法律允许的时间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6号]文明确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而本案中,公司尽管是在试用期内进行的考核,但通过考核证明小童不符合录用条件(技术水平不够三级)的结论,却是在试用期满后才得出的。这说明证明小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是在试用期间,而是在试用期后。
因此,无论是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时间,还是从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时间,公司都丧失了劳动合同解除权,更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来解除与小童的劳动合同了。
忠告及对策:企业设定录用条件是为了确保招聘的员工可以满足企业的需要,并且保证一旦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可以合法、顺利地与其及时解除合同。为达成这一初衷,企业不仅要重视“录用条件”,更重要的是应当与试用期配合使用。第一,我国《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制度,是以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为前提的。
若劳动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就不能适用试用期制度。更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对试用期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考核应放在试用期满前完成;第三,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在试用期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