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务员范畴十分广泛,包括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外交官、教师等职业。2003年6月底,有联邦、州、镇各级公务员169万人,另外教会、工商会、医疗保险机构等公法机构中,近12万人拥有公务员身份。除高等院校科研人员所属的C系列和法官、检察官的R系列外,大部分属于按任职时间晋升职务、工资的A系列和B系列。为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使其顺利完成基本法(宪法)赋予的公共管理任务,德国制订了《公务员法》和考核、培训、选拔等专项管理规定。其中,考核是实施公务员激励机制的主要依据,也是发现、选拔优秀行政管理人才的重要途径。
一、有关考核规定及种类
公务员考核被称为实绩评估(diestliche Beurteilung)。与其联邦政体相对应,其法律依据分联邦和地方两个层面。联邦机构公务员按照1978年颁布的《联邦公务员职业生涯条例》(Laufbahnverordnung)进行考核。各州参照制定本州的职业生涯条例,对州及市镇公务员进行考核。根据以上规定,评估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内容包括工作成绩、专业能力和素质三项,结果记入个人档案。政治观点、廉洁自律等不在考核之列,成为正式公务员前,在就职宣誓中保证遵守现行各项法律法规。
实绩评估分为四种:定期评估、实习公务员评估、出现空缺职位进行选拔的临时评估、更换岗位等特殊情况下进行的中期评估。其中,定期评估与我国公务员年度考核类似,作用最为重要,多数机构2至3年进行一次。参加人员为正式公务员和实习公务员。为提高评估效率、避免流于形式,德国规定了以下简化程序:在现有工资级别(Besoldungsgruppe)已参加定期评估人员,如果考核结果等预计不会有根本变化,由所在部门出函证明,不必参加本次评估,下一次定期考核照常进行、不得简化。此外,年满55周岁或工资级别在A16级以上的(司长或任职时间较长的处长以上官员),原则上不进行定期考核。
二、基本考核程序
德国各部门都很重视考核工作。联邦及州级机构在考核年度的3、4月份开始筹备,6月30日前结束。以处级部门为评估单位,直接上司(处长)为第一考核人,司领导确定考核等次。下属事业单位成立业务领导、人事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机构人事部门代表组成的考核委员会,统一领导考核工作。委员会4月30日前上报考核计划,获得批准后执行。评估步骤为:被考核人撰写考核期工作报告(述职报告),对岗位责任制完成情况及承担的特殊任务进行总结;直接上司(考核委员会)起草评估报告,之后报上一级领导(主管部门),评定考核等次;向被考核人通报结果,重点指出需改进之处;被考核人签字认可,归入个人档案。
为保持评估标准的一致性,各机构的考核细则均要求考核人遵守平等、公正、客观的原则,摈弃个人好恶、不带偏见地进行考核。同时注意宽严适度,作出准确、全面、均衡的评估。
三、主要考核内容
德国对公务员进行分级考核,各等级考核标准不同,具体由各部门的考核细则规定。与我国公务员范畴对应的中高级公务员(gehobener Dienst,A9至A13级,包括科员、科长、领事等)和高级公务员(hoeherer Dienst,A13级以上,包括司处长、参赞、大使、国务秘书),重点测评以下方面:
(一)专业成绩。分为工作成绩和工作方式两项。前者包括工作数量和质量(是否细致全面)两项要素。后者分主动性与独立性、计划能力、组织能力、工作速度、团队观念、对外举止、成本观念、其他等八项要素。对担任领导职务者,额外考核组织能力、指导与监管能力(专业指导、通过制定目标领导下属、合作型领导风格、代表团接待)、是否能发动员工积极性、鼓励其积极进取。
(二)素质。包括理解力、创造性与新任务决断能力、判断能力、决策能力与责任感、对额外任务的接受态度、承受力(生理、心理与健康状况)、领导潜力等要素。
(三)能力。包括专业知识、语言表达能力、文字表达能力、谈判技巧、上进心(Fortbildungsstreben)、其他专业技能(如教育能力、外语水平、数据处理知识)。
上述要素是考核的基本内容。各机构有很大的灵活性,可根据各自特点,添加考核要素。性格特点、个性可附加文字说明,如果参加培训进修及社会事务,可专门列入。
受过10年基础教育的初级公务员(A1至A6级)和12年中等教育的中级公务员(A5至A9级,如文字秘书),考核要素设置简单得多,重点评估工作数量、质量、团队精神和责任感。目前,中初级公务员比例不断下降,逐步由政府雇员代替。
四、考核结果的评定与使用
考核结果多采取打分制评定。首先对要素进行打分,各要素分值相同,特别重要的专门予以标明。之后各要素得分作为整体,综合确定总分,由于要素权重不同,不能简单加权平均。最后,充分考虑工作强度、难易程度,撰写评语(Gesamturteil)、确定等次。评语应对整体工作水平进行评价,详细说明优缺点及今后使用建议,务必简洁明了、可比性强。如被考核人表现超过该等级的平均水平,专业知识、素质满足上一级职务要求,应对其领导才能进行评价,并注明选升的等待期限以及先后顺序。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较差五个等次。同一工资级别中,优秀比例不超过15%,良好不超过35%。实行9分制的德国联邦内政部规定,9分为优秀,8-7分为良好,6-4、3-2、1分依次为称职、基本称职和较差。实行16分制的巴州规定,15-16分指各方面突出完成了任务,11-14分指超出标准或很好完成了任务,7-10分完成了要求,3-6分指部分完成了要求,1-2分指完成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未完成。
考核结果的使用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晋升级别、提拔任用的最基本依据
德国公务员实行择优选升制,晋升上一级别有硬性比例,而且级别越高,晋升比例越低。中高级公务员中,A11至A13级晋升比例分别为30%、16%和6%。高级公务员中,A15、A16和B2级累计为40%。表现突出者任职满最低年限后(中高级公务员为2年,高级2.5年),报名参加培训(中高级为8周以上,高级为10周以上),获得上一级的任职资格。出现空缺职位时,所在部门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资格预选并按晋升顺序报上级部门。年满45周岁、不满58周岁的公务员,如考核优秀、表现突出,可不经过培训直接提拔(Praxisaufstieg)。
(二)与增资晋档等实际利益息息相关
德国形成了科学完善的薪酬制度,同一职务可跨越几个等级,每个等级分为7到10档不等。每档差距占月工资的2%至4%,每级级差占月工资10%至15%。以中高级公务员(科级干部)为例,最低的A9级2档月基础工资为1916.09欧元,最高的A13级12档为3920.58欧元。岗位津贴、职务补贴及海外任职补贴差别也比较大。考核合格的,每2至4年按期晋档,优秀人员可提前1至2年晋档,考核成绩很差的公务员,相应滞后1至2年调整工资档次。考核与工资制度挂钩,起到了较好的激励作用。
(三)与培训培养、职位调动有机结合,是合理规划职业生涯、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
通过考核,对自身能力、发展前景有一个客观、全面的认识,可针对自身不足,提出培训申请,绝大多数情况下会得到批准。同时,考核也是公务员队伍动态调整的依据,由于领导职位实行全部门统筹安排,优秀人员可跨部门调动、升迁,而能力平平的被调动到不太重要岗位任职,是对公务员终身制、无法解雇的重要平衡手段。
五、对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借鉴意义
德国公务员实绩评估制度已有20多年历史,目前正在探索量化考核要素、完善考核办法,进一步提高其科学性、客观性。从德国目前的考核方法来看,以下几点值得我借鉴与参考。
(一)实施简化程序,提高考核效率。建议参照德国做法,考虑适当延长考核间隔,将年度考核改为定期考核,避免考核年年搞、疲于应付;除出现职务晋升、调整等情况外,大部分人员可采取隔年考核办法,不必每年参加年度考核;对任职时间长、比较了解的干部,试行"免考"制度。
(二)进一步完善考核具体做法。加强考核人员培训,提高考核科学性和可靠性,减少考核中可能出现的误差;吸取德考核要素设置特点,注重对个人素质能力的培养,将绩效提高与个性发展引入考核目的中来;在优秀和称职之间增设良好档次,进一步提高考核的激励作用。
(三)加大考核结果运用,促进考核作用的发挥。将考核结果与增资晋档、提拔、培训等有机结合,促进考核的引导示范作用,激励全体公务员的进取心,最大限度地发挥考核在激励竞争机制中的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