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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管股权激励应避免搞运动

   日期:2007-11-02     浏览:187    评论:0    
核心提示:企业高管人员的激励政策事实上正在受到更多因素的制约“如果是在上海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当中实行股权激励,我个人持比较坚决的否

  企业高管人员的激励政策事实上正在受到更多因素的制约“如果是在上海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当中实行股权激励,我个人持比较坚决的否定态度,我非常地不看好。”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裁徐菲说。

  徐菲是在5月17日由上海市国资委研究室、《上海国资》杂志社和翰威特咨询(上海)公司主办的公司治理与高管股权激励研讨会上作此表示的。她认为,如果在国有的控股上市公司中推行这一制度,对上海的国有企业来讲,既超前又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至于原因,徐菲指出了两个很简单的事实:一是目前国有上市公司在国有企业集团里都是处在比较低端的位置,尤其是在大集团中,上市公司要达到设定的业绩标准有多种非经营性的方式。其次,徐菲认为,中国的证券市场在未来的1年、2年乃至5年内都不会是一个理性的市场。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推出股票期权,可能会提供一种更好的寻租机制。

  翰威特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李涤非表示,在推行股权激励时一定要关注现实环境。不能把股权激励搞成运动,搞运动往往是把好事搞没了。不能有了政策大家就开始一窝蜂地去利用,有了政策还得看自己企业的质量、高管层的质量,没有质量是不能做的。

  李涤非说,高管人员作为企业战略制定和实施的核心力量,其激励政策事实上受到更多因素的制约。在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的中国,公司治理的改进也正在成为企业提高其核心竞争力尤其是国际竞争力的必经之路。

  激励机制是企业战略实现的重要一环,其中长期激励计划又是整个激励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激励计划的基本作用包括:留用高管人员和核心关键员工;分享长远的公司增长成果;令管理团队有共同的目标,平衡短期和长期的绩效目标;为公司和股东创造长期的价值;加强内部管理,增强公司的竞争力;鼓励并奖励创新和创业精神;吸引高管人才,保持人才队伍的稳定。

  李涤非强调,对于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在进行长期(股权)激励设计时还应当充分考虑本身的企业文化,国内法规及政策的指引,相关政府部门和机构的观点,当地资本市场的成熟度、资本市场的法律规定与操作实践以及投资者的期望等因素。要符合法律与政策规定,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对企业领导人实行有效的约束与激励。要建立与市场实践相适应的,能够将经营管理者利益与股东利益紧密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

  上市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开展动态:

  从2005年末起,中国政府各部门颁布了一系列关于企业开展股权激励的政策法规,使得企业开展股权激励有了法理上的基础,设计上的指引,实施上的可行,监管上的保障。

  在相关法规颁布后,众多的企业推出了股权激励方案,情况如下:

  国内上市公司:近百家公司公布了股权激励方案(获得董事会通过),近30家获得了证监会无异议备案并实施。覆盖行业包括房地产、高科技、金融等。

  境外上市公司(香港):诸如交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兴通讯、中国人寿等H股上市公司推出股票增值权计划,两地上市企业也在推进真实股权激励计划。

  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以宝钢股份为代表的央企推出限制性股票,获得董事会通过,并由国资委、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进行备案审议,治理结构审议。诸如深振业、西飞国际、同方股份等国有控股或参股的上市公司也推出方案,或已实施,或等待备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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