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股东为什么起诉董事、监事或高管?这个问题可基于相关案件的统计略作分析。
《公司法》一般性地规定了董事、监事和高管(以下统称经理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规定,经理人执行公司职务时如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便列举了若干特定的禁止行为,例如禁止侵占公司财产、禁止挪用公司资金等,并允许法院审理未列举的其他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于是,起诉经理人的事由包括法定事由和非法定事由两类,法定事由又包括《公司法》列举的侵占公司财产等12种特定行为。
根据近几年对京、沪、苏、浙等14省市的137个民事案件的统计,在全部样本和北京、上海等四省市样本中,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而引起的纠纷和非《公司法》列举事由的纠纷是经理人被诉案件中数量最多的两类(详见下表)。原告诉称经理人有某种非《公司法》列举的不当行为的案例有63例(约占46%),诉称经理人与公司同业竞争的案例有38例(约占28%)。第三、四、五名依次是: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和违规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统计显示,没有一个案件涉及经理人利用职权受贿、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即收取回扣)和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的行为。这并不是说司法实践中没有这类案子。实际上,这类行为一旦东窗事发,通常会构成刑事罪案,因而不在民事案件的统计之中。
统计还表明,关于经理人忠实义务的纠纷(下表1~11项)远多于勤勉义务的纠纷(第12项)。勤勉义务究竟要求经理人做什么,如何做?《公司法》并未规定,目前尚属法院自由裁量的事项。从字面看,勤勉大致是要求经理人尽职、谨慎、合规等,因法律含义模糊,原告似乎倾向于避免以违反勤勉义务为由起诉经理人。涉及勤勉义务或注意义务的案件在全部样本中只有5件(约占3.6%)。
在《公司法》列举的12项禁止行为以外,原告指控经理人的不忠行为可举例如下:董事长等高管违法经营、偷税、漏税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罚金;总经理拒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给公司造成损失;董事将本公司研制的技术成果以其他公司的名义申请科学技术鉴定;未经董事会同意,也未经中外合营双方书面协议,外方董事长擅令公司向本人支付薪酬;法定代表人擅自用公司资金代第三人支付工程款,并在公司账目中不作记载,致使公司无法向第三人追偿款项;未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总经理擅自撤回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同时又以其他企业名义申请注册该商标;董事长代表公司与其持有98.8%股份的另一公司进行交易等。而最常见的一类案件是,原告指控被告非法占有公司公章、营业执照或者财务资料甚至办公室钥匙等物品。这类诉由的案件总计28件(约占20%)。
在全部137件案子中,有78件判决被告因违反忠实或勤勉义务而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胜诉率约为57%。在这78件胜诉案中,法院判决被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有16例(约占21%),基于非法定事由判决被告败诉的有38例(约占49%),是数量最多的两类案件。
接近半数的案件,其纠纷样态超出《公司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这表明,法院在审判中必须援引概括性条款。而适用概括条款时,解释法律和自由裁量都是不可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