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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争议仲裁阶段与诉讼阶段如何合理衔接

   日期:2011-04-27     来源:北京劳动法律网(www.laborhr.com)|0    作者:高峰律师    浏览:305    评论:0    

    联拓律师事务所做为专业的劳动法律师事务所,每天都要处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目前在处理这类案件过程发现一个明显的问题是:有些劳动争议案件时间拉的过长,造成了企业和员工双方的诉累 ,而时间过长原因里面有一部分是主观恶意的诉讼,拖延案件的时间;有一部分则是体制设置的本身导致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属于司法体系,其存在的价值之一在于使劳动争议得以案件迅速的解决,使劳资纠纷的矛盾在仲裁阶段通过仲裁员的调节,能够尽量和解结案.但目前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裁两审制,不但案件没有尽快解决,反而时间拉的更长了.而且往往一审的结果和仲裁的结果大相径庭,这使得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结果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受到了质疑。甚至有一部份群体,只将劳动争议仲裁阶段看成是一个质证环节,这个阶段就是双方亮亮底牌,还不能真正的决出胜负。甚至有些诉讼高手,一些重要的证据不在仲裁阶段出示.为的是在一审的时候获得漂亮的反击.

     因而如何实现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存在的价值?以及如何与法院审判衔接,以避免仲裁或审判资源浪费,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最大限度达到立法预期目的,便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在衔接上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受理范围不一致、裁决标准不一致、审理程序未能有效衔接等.本文仅从两个阶段以从程序衔接上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在这方面主意存在问题是:

    首先, 关于证据的提供。当事人在仲裁阶段已提供的证据,并已经过质证,在诉讼阶段是否还需要重新提供、质证?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没有或拒绝提供的证据,能否在诉讼阶段提供?比者认为,鉴于劳动争议案件与普通民事争议的不同,劳动争议案件解决的宗旨应该是追求和谐和效率而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追求的公平和正义。在这个主旨下,诉讼阶段应该是劳动争议案件的补充阶段。那么在仲裁阶段没有提交的证据就不能够再次提交,同样的,证人在仲裁阶段已经出庭作证的,不需要一审的时候再次出庭。否则,无形当中再增加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其次,关于追加仲裁请求。对当事人在起诉时或在诉讼过程中增加其在仲裁程序所提出的新的请求如何处理,目前看法分歧很大。有观点认为,当事人增加仲裁程序中提出的请求,由于该增加的请求未经过仲裁程序处理,法院如果受理,就违背了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前置的规定,所以法院不应受理。目前有据可依的法律观点是如果诉讼阶段的请求与仲裁阶段的请求有一定的关联性法院应该受理,那么如何界定关联性,这是一个难题。实践中,当事人经过仲裁阶段的审理,对自己享有的权利、义务已变得明晰,在诉讼阶段适当的调整请求,有利于权利更好的维护和争议观点更加明确,使利于双方争议尽快解决,但此时,法官可能以没有经过前置而不予受理或审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增加的请求对当事人一方利益重大,为了寻求救济措施,当事人很可能撤销整个案件重新诉讼,这样势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司法效率的损失。而如果对诉讼请求的增加无条件的放开,又会损害本已微弱的劳动争议仲裁阶段的权威。笔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为了防止审判法官对“关联性”判断的武断性,应该为当事人增加救济的途径,任何一方对新增加诉讼请求认为法官的同意或者驳回不够准确的,有权向审判委员会提出复议,而审判委员会应该在15日内进行答复。

    最后,针对仲裁裁决无异议事项是否应首先生效问题。因劳动争议审判结果与诉讼阶段不能很好的结合,使得在劳动争议案件一裁两审的制度下,不但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还浪费了司法资源,如本来对仲裁阶段裁决的某一事项没有疑义,但因为对其他裁决事项不服,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除非裁决结果低于一点的限额,否则需要全案上诉,一审法官又要针对全案进行重新、全面的审理。这样,使本来双方可以尽快生效、解决的部分要拖到一审、甚至二审。这种时间和诉讼成本的浪费是毫无意义的,且不利益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使劳动争议的仲裁阶段意义大打折扣。

    笔者认为,如何处理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阶段与法院阶段的衔接,需要首先明确劳动争议案件裁判的原则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和员工的争议产生不同于其他的民事争议产生的基础,且该类案件解决追求的效率应该是生产和劳动秩序的尽快恢复,这点无论对员工还是企业,乃至社会都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基于这个立足点,就应该清楚劳动争议案件的主体审判应该在仲裁阶段,仲裁阶段的审理应该以调节为主。法院阶段的审理是对仲裁阶段审理的一个认可和补充阶段,而不应该是全部重新审理。当然,这个前提不以牺牲正当权益为代价,这就要求从立法层面和仲裁阶段审判人员的素质提升开始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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