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 罗伦 发自上海
近年来,随着“行贿案”三个字高频率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里,跨国企业曾经的光芒也变得黯淡起来。
日前,IBM公司再次曝出在华“行贿”丑闻: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指控其在1998年至2009年间,以提供跨国旅游、娱乐、礼品及现金酬劳等多种形式,行贿中韩等国官员,违反了美国《反海外贿赂法》(FCPA)。
此前有评论指出,中国商界中的“潜规则”是导致跨国公司群体“异化”的原因,真的是中国的商业环境土壤催生出了坏种子吗?
“跨国公司自身的商业伦理和内控制度存在缺陷,为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而不顾道德、制度和法律约束,(以至于)海外贿赂已经成为它们获得订单、赢得业务的重要手段。”正略钧策管理咨询顾问陈和午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如此总结。“洋行贿”,跨国企业的集体堕落
在日前曝光的IBM行贿案中,SEC方面表示,2004年至2009年期间,可以查实的IBM在华违规作案就高达114起。事实上,这并不是IBM第一次在华涉嫌行贿,上一个丑闻的纪录可以追溯到2002年至2004年期间,该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原行长张恩照进行行贿。
在此之前,已经有诸多跨国公司涉嫌在中国“行贿”,其中包括朗讯、德普、IBM、家乐福、摩根士丹利等一批耳熟能详的大型跨国公司……
国内民间经济分析机构安邦集团公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跨国企业在华行贿事件一直呈上升趋势,中国在10年内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事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
2005年“德普案”爆发的时候,德普美国总公司财务总监JimBrill对媒体的回应是:“行贿本来就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以后会随时警惕此类事情发生。而DPC也仅仅在中国发生了这类事情。”
不过,六年之后,IBM案牵扯出了其在韩国、阿根廷等国也有类似的行贿案件,且日本政府紧急向IBM追缴企业所得税,金额高达300亿日元(约22.74亿元人民币),创下迄今为止日本国内金额最高的偷税漏税案。更多的声音在告诉记者,“洋行贿”的内因或更大于外因。
湖北民营经济研究院院长助理、武汉麦立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顾问曾庆学博士在邮件中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一个企业自身企业文化坚守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是企业克服行贿产生的第一股力量。”
曾庆学认为,跨国企业行贿涉及两个方面,也就是“两股力量”。第一个方面就是上文所说的企业自身坚守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第二个方面才是企业所处的环境,“这两股力量此消彼长,只要企业在经营,就一直在打架。”
无独有偶,陈和午也把跨国企业在华行贿的第一主要原因归结为企业内控自身。陈和午认为,虽然我国发展中的经济环境和未完善的法律体制也是构成跨国企业行贿的原因,但跨国公司自身的商业伦理和内控制度存在着缺陷,“为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而不顾道德、制度和法律约束,海外贿赂已经成为它们获得订单、赢得业务的重要手段。”
事实上,“洋行贿”确实并不仅仅发生在中国。早在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出台之前的1976年,美国证监会就在一份名为《可疑与非法企业支付行为的报告》中指出,有超过400多家的美国企业承认有过可疑或者非法支付行为,这些企业通过赞助的形式,向外国政府官员、政治家以及政治团体共计支付了超过3亿美元的费用。在这些企业中,有超过100家都位居行业500强之列。企业内控制度或形同虚设
频发的洋行贿案,不禁让人怀疑这些跨国企业的管理问题,而众所周知,跨国企业无论在内还是在外,都受防控商业行贿方面的规章制度约束。
据陈和午介绍,跨国企业的制度约束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跨国公司自身的内控制度;二是跨国公司面临着一些国际上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
“据悉,凡是新员工进入IBM都必须要签署一份《IBM商业品行准则》,其中对商业款待有如下规定:‘在管理层的同意下,你可接受或给予他人符合商业惯例的款待,例如餐宴及其他娱乐,但费用必须合理,且不为法律或已知的客户业务惯例所禁止’。”陈和午说。
那么,既然有了这样的明文规定,为什么“洋行贿”还是屡屡发生?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因为)外企是老总说了算的(管理模式)。”除了有关集团发展的“大事”需要上报,起码在华的分公司就是相关负责人说了算。
也有学者坦言,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处处充满了商机,跨国企业面对在华发展的心情是复杂的。“他们中有的放弃了自己的企业道德文明,误入了歧途。”追求利润大于犯罪成本?
目前,对美国企业在别国商业腐败行业的惩处最有威慑力的法律是《海外反腐败法》,而如果行贿公司是上市公司,将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调查、罚款、上黑名单甚至摘牌。
既然如此,为何仍有这么多跨国企业尝试顶风作案?或许,回顾一下当“洋行贿”事件发生后,跨国公司一般都是如何挽回负面影响,终结丑闻的收尾,就可以发现一些端倪。
3月18日,IBM与SEC达成和解,条件是IBM将为此付出1000万美元。
此前,其他一些跨国公司也是采取这种方法,为自己的海外行贿买了单,比如2008年底,当时的西门子公司在最后同意支付大约13亿美元的罚金,了结了困扰自己两年多的贿赂案,创下了当时全球的最大商业贿赂罚单;2009年艾利丹尼森公司在华“行贿案”,最后被SEC罚款20万美元。
除了罚款,陈和午还给记者总结另一个“收尾”方式:丢卒保帅——2004年的朗讯案中,朗讯中国的公司总裁等4名高管遭到解雇;2009年的摩根士丹利案发生后,两名中国区地产主管宣告离职……
“此次IBM行贿案虽花钱与美国证监会达成了和解,但由于中国区两高管和百余员工参与了行贿,可能也会有高管和员工因此而遭解雇。”陈和午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
因此,也有法律人士对记者坦言:“在中国市场的违法成本太低。”
上述人士认为,首先,即使跨国企业出事暴露,相对于腐败收益来说,受到的处罚也很轻;其次,我国法律法规在这方面也有缺失,使得很多地方存在漏洞,难以监管和惩罚各种跨国商业腐败行为。需内部控制加上法律约束
行贿是否是跨国公司在华发展过程中必须克服的难题?
陈和午认为,当前中国的商业环境给跨国公司造成的问题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第一,中国目前不规范的商业环境一时半会难以调整过来,商业领域中的潜规则还会继续下去;第二,中国市场经济还很不完善,一些领域的市场不太透明,官员的寻租性腐败现象也处于高发期。
“要克服商业贿赂难题,从跨国公司的自身角度来讲,关键还是在于构建一个本土化的合规经营管理框架。”陈和午说。
据陈和午介绍,目前已有不少跨国企业花费巨额用于在华合规管理,例如,2008年初,可口可乐公司宣布了企业管治方面的两大主要变化。一是修改了《员工商业行为规范》;二是发布了新的《可口可乐公司供应商商业行为规范》。日立公司则从2008年起开始实施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制度,不仅遵守法律规章制度,而且把遵守法规作为自身重要的社会责任,还重新构筑了内部控制评价体系,力求提高业务的整体透明度和可信性,强化经营合规。
除了跨国企业提高自身的内控管理,有法律界人士也坦言,当前中国的法制给了不少“洋行贿”以漏洞。“比如,《刑法》中只有贿赂的概念,而没有明确商业贿赂的概念。这意味着,中国的《刑法》只能打击向政府公务员进行贿赂的犯罪,而且对于贿赂手段的界定也只限于‘一定数额的财物’,这实际上为商业行贿者提供了很大的空子。”
“如果要最终有效地抑制一个国家的商业腐败,必须要补上立法这一课。”国内一家知名律师事务所首席曾姓律师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