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年底,劳动争议案件中最多的就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这类案件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就是老板以各种理由不发工资,而如今,又出现了另一种拖欠工资形式,称为“发票工资”。一些企业只发一部分真正意义的工资,另一部分是由职工凭发票换取,如果职工拿不来发票,工资就得被拖欠着。这样一来,企业逃避税收,职工的权益也受到了侵害。
发票数额大不多发小不补发
最近,一个朋友一脸愁容地与记者聊起找发票的事。记者问他:“你怎么每到年底的时候就要发票。”他说:“别说年底了,我没有一个月不为发票发愁的。”
朋友在私企工作,月收入4000多元,近几年,该企业发工资的形式有了变化,职工每月都要凭发票换部分工资。发票内的数额如果超出工资部分,钱不会多发,而发票数额如果少于工资,职工就只能自认倒霉。
“发票工资”的衍生品很多
朋友告诉记者,由“发票工资”产生的衍生品有很多,不少领导、职工要用发票报销各种补贴,比如:差旅费、会议费、车补费、通讯费等等。如果他们没有发票就可能领不到补贴,也就自己损失了这些收入。而如果这些补贴从工资项目里发放,就会增加他们的税收。算来算去,还是用发票冲抵补助金合适。
朋友告诉记者,除了平时为工资找发票,年底前,还要为年终奖找发票,因为公司规定,年终奖里有两千元要用发票冲抵。
“发票工资”有损职工权益
“发票工资”被不少企业美其名曰为职工“合理避税”,而其实,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年金、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等都无一例外地会受“内伤”。因为职工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社会福利,是以企业账面的工资数为基础进行计算。这些账目数额被压低,职工的社会福利也随之压低,将影响到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和退休金。
另外,如果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职工要求企业补偿经济补偿金时,职工所获的赔偿数额也受到影响。
“发票工资”还违反了《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规定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其中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向其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