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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药能医劳务派遣工的“心病”

   日期:2010-12-31     来源:中国人力资源经理网|www.ChinaHRP.com    浏览:220    评论:0    
  “劳务派遣用工不规范、同工不同酬、参保参差不齐、入会率低。现实情况不容乐观。”这是沈阳市总工会财贸金融工会在9月~11月对所属6家银行、1家保险公司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听取基层工会汇报等形式进行调查后,得出的结论。最令劳务派遣工不满意的是同工不同酬。在对工资水平总体评价上,50%的劳务派遣工表示“不太满意”或“很不满意”。沈阳市金融系统劳务派遣工收入只相当于正式职工收入的1/3或1/4;在加班费发放上,有45.45%的劳务派遣工得不到加班费,36.36%的人只能得到部分加班费,只有18.18%的劳务派遣工认为可以得到全部加班费。(12月27日中工网)

  劳务派遣工,人是劳务派遣公司的人,做的却是用工单位的事,在用工方和用人方都找不到“家”的归属感。派遣工的这一特殊身份,使得他们在用工形式、管理模式、收入分配、职业身份上处于弱势地位。

  近年来,我国劳务派遣工队伍迅速膨胀。有关数据显示,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约为2700万,主要由农民工、下岗工人、城镇失业人员、企业内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构成,大部分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95%以上派遣员工派遣期限超过1年,有的企业使用派遣工的平均工龄超过5年,个别企业甚至超过10年,绝大多数劳务派遣岗位都是长期性岗位。这已背离了法律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范围,是在与法律玩“躲猫猫”的一种违法行为。

  劳务派遣的本质特征在于劳动力的招用和使用分离。正是由于聘用单位不用人、用工单位无合同的“身份怪象”,让一些企业有空子可钻。因而劳务派遣工工资及福利待遇远低于正式员工,且可以避免直接用人可能带来的种种不确定风险,劳务派遣用工已经成为一些企业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种通行手段。

  如何让劳务派遣工享受同工同酬的天赋之人权呢?

  一是尽快完善劳动法规,对劳务派遣工加强立法保障。明确劳务派遣企业和用人单位在保障派遣工各项权益中各自的职责以及发生劳动争议后的处理程序,制定适合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文本,包括在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方面与企业正式员工相同对待的条款等。

  二是有关部门负起监管职责,对劳务派遣工加强执法保障。有关部门要重点检查派遣协议签订及履行、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办理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情况,严肃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是全社会都来关注劳务派遣工,形成正确的舆论氛围。劳务派遣工相对于漂泊不定的农民工而言,工作较为稳定,收入也有一定的保障,他们的境遇未能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现在社会也要多关注劳务派遣工,让他们不受身份歧视,能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平与正义尤为重要。现在的收入分配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劳务派遣工作为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他们不该被遗忘,理应享受到法律的庇护,享受到改革开放的繁荣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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