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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由公司分配 个人无权擅断

   日期:2010-07-15     来源:www.ronglaw.cn    作者:不详    浏览:262    评论:0    

  收到了合作单位奖金发放的通知,大客户经理蒋女士认为这笔27万余元的奖金非己莫属。由于公司不予发放,蒋女士就将“宝马中国”和“华晨宝马”的经销商德宝公司诉至法院索款。日前,闵行区法院在确认所涉奖金并非专属于蒋女士一人、具体如何支配由德宝公司决定的基础上,作出驳回蒋女士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蒋女士诉称,2007,年起她便在德宝公司从事汽车销售工作,2008年1月被认证为“大客户经理”。在通过认证前的2007年11月29日,曾与“宝马中国”订立“2008年大客户销售目标协议”,约定大客户奖励基金是对大客户经理的个人奖励。2007年的大客户奖金10万元,已由德宝公司陆续全额发放,但德宝公司拒绝支付蒋女士2008年的大客户奖金27万余元。27万元莫名地“飞了”,蒋女士不服,要求仲裁,没想到未获裁决支持,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德宝公司支付2008年度大客户奖金27万余元。德宝公司辩称,蒋女士所主张的大客户奖金是属于全体销售人员的,而非专属于其一人。由于已经支付蒋女士2008年大客户奖金,因此要求驳回蒋女士的诉讼请求。

    奖金给公司还是归个人

  经查明,2007年11月29日,“宝马中国”大客户销售部与德宝公司签订2008年大客户销售目标协议,该协议中“宝马中国”大客户销售部承诺为大客户销售经理或专员和经销商提供最具吸引力的激励方案。业绩排名前三位的销售经理将获得年终奖金。

  蒋女士在庭审中陈述,根据德宝公司收到的电子邮件显示,2008年度的大客户奖金为27万余元,然德宝公司却拒绝支付。 “宝马中国”的电子邮件载明: “尊敬的大客户销售经理和专员,高兴地通知您,为了促进销售,当贵公司完成大客户销售目标时, ‘宝马中国’给予以下奖励:全额(含税)146183.50元。建议贵公司将此笔销售奖励用于贵公司大客户销售人员的奖励。”“华晨宝马”的电子邮件载明: “很高兴地通知您,2008年大客户年终奖励准备发放。支持总金额(含税)126066.50元。”对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德宝公司不持异议,但认为该邮件系发送给德宝公司的,蒋女士只是一个接收人。德宝公司陈述,共计27万余元是全部的大客户销售奖金,其中属于蒋女士的金额为10万余元,已经发放。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蒋女士以电子邮件为依据,向德宝公司主张2008年年度大客户奖金。首先,2008年大客户销售目标协议是德宝公司与“宝马中国”签订的,而非蒋女士、德宝公司与”“宝马中国””签订。二是蒋女士和德宝公司间并无有关大客户奖励发放的书面约定。再则,从华晨公司的电子邮件看,所涉奖励272250元并非专属于蒋女士一人,而是“华晨宝马”、“宝马中国”发放给德宝公司,具体如何支配由德宝公司决定,其只是建议此款作为大客户销售人员的激励机制。综上,蒋女士主张德宝公司支付其2008年度大客户奖金27万余元,缺乏依据,实难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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