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DYT有限公司是一家知名体育用品公司,在全国多个城市设有专卖店。2007年9月1日ZW与DYT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期限是一年,于2008年8月31日到期,工作岗位是促销员。ZW在这一年的工作中,表现良好,于是DYT公司于2008年8月20日口头通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并随后两次将《劳动合同书》通过EMS寄给员工。但员工一直拒绝签订。2008年8月31日DYT公司向ZW通过EMS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后ZW就未在公司出现。
2008年10月28日,DYT公司人事部收到北京市ZY仲裁委员会发出的一套开庭通知材料,DYT才知道,ZW将公司告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并要求公司支付:一、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1578元;二、晚通知本人续签劳动合同的补偿金1578元。
ZW认为,自己在公司勤勤恳恳工作了一年,现在公司通知自己续签《劳动合同书》,但是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自己。而且劳动合同终止,不管是哪一方不愿意续签,公司都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ZW向仲裁委提交了《劳动合同书》、工资单等证据。
DYT认为,公司的人事管理都是按照《劳动合同法》来操作的,公司希望与ZW续签劳动合同,但是ZW一直拒绝签订,也未与公司协商续签问题。《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续签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公司在2008年8月20日通知员工续签是合法的。另外,《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未降低劳动合同的条件而员工拒绝签订的,公司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所以,DYT认为员工的请求不应当得到仲裁委的支持。DYT向仲裁委提交了人事经理两次发出的《劳动合同书》及EMS凭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及EMS凭证、DYT公司ZW的几位同事出具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
最后,仲裁委经过审理认为,DYT公司通知ZW续签劳动合同,但ZW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已终止。ZW要求劳动合同终止补偿没有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DYT公司于2008年8月20日通知ZW续签劳动合同,ZW关于晚通知其续签合同的补偿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最后裁决:驳回ZW的请求。经过十五天的起诉和三十天的撤销期间,ZW和DYT均未起诉和申请撤销,北京市CY劳动争议仲裁委的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专家提醒:《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以来,各地的劳动仲裁案件大幅度增加,对《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理解也存在一些差异。这种差异,不仅体现在劳动者方面,例如很多劳动者认为无论是哪方终止劳动合同,单位都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又例如,一劳动者在单位工龄有五年,那么单位在08年5月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了,要按照5年的工龄支付终止的补偿金。这种差异,还体现在一些劳动行政部门,本案例中的员工在和单位沟通时就表示,自己多次咨询过劳动行政部门,都答复说自己的理解是正确的。
无庸置疑,用人单位需要进行劳动关系的制度建设,需要按照劳动法律的要求合理合法的经营劳资关系,需要极大的提高证据意识和法律思维。但同时,也不应当因为劳动仲裁不收费了,劳动仲裁立案的标准可能会低于民事案件更低于刑事案件,劳动立法本身的倾向性保护原则,就鼓励、支持劳动者错误的歪曲的理解法律。我们需要的是正确的恰当的适用法律来调节市场,需要的是和谐的劳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