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时候,我们理解的“职业病”,其实与国家规定的那100多种职业病相距甚远。
河南农民工张海超为了证明自己得了一种名为“尘肺”的职业病,于2009年初到了北京,先后在北京协和医院、中国煤炭总医院、北京朝阳医院、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等医院就诊,在这里,医生得出的结论是他确实患了“尘肺”。
可是张海超就诊的上述国家三级甲等医院并不能在出具的诊断结论中写明他“罹患尘肺”,因为这些医院都不是国家法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因此只能用“疑似尘肺”和“不排除尘肺”等表述,因而也不能进行相关治疗。
张海超从北京回来后,想去具备资格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就诊,但张海超曾经就职的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拒绝出具诊断所需的材料。在历经了多次上访甚至和振东公司发生冲突后,张海超才得以在郑州职防所进行诊断。但让他难以接受的是,诊断结果却是“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建议进行肺结核诊治。
按照现行法规,郑州职业病防治所的诊断才是具有效力的,负责协调的新密市信访局和用人单位振东公司也只认同郑州职防所的诊断结果,因此张海超索赔无门。
“按照肺结核肯定治不好,难道我就这样等死了?”张海超不愿死得不明不白,最终只能以“开胸验肺”的方式进行验肺,为自己证明。消息传出后,舆论一片震惊,一个农民工为维权不得不动手术开胸求真相,让人无奈又心酸。
为何一定要证明自己患职业病?
很多对职业病一知半解的人想知道,张海超为何一定要证明自己罹患职业病?难道仅仅是为了享受工伤待遇吗?发现自己身患尘肺病的时候,张海超已经离开振东公司很久了,即便诊断出他患尘肺,振东公司还要负责任吗?
原因很简单:划归为职业病就意味着可以受到国家在经济、医疗等多方面的法定保护。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职业病病人还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另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如果无法确认自己是职业病,张海超则无法享受以上待遇和保护。
何谓职业病?
张海超在“开胸验肺”的艰难维权过程中,他的几个同在振东公司打工的工友已经因患尘肺而无法确诊悲惨死去。由此,职业病开始被人们关注。
有更多的人想知道,自己在工作中患的一些“职业病”或是因工作压力导致的亚健康状态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畴,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维权是否也要像张海超这样赌一把,必要时还要再赌一把(二次开胸验肺)?
在我国,《职业病防治法》把“职业病”定义为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这就意味着,亚健康这种与知识分子工作相关的疾病不属于法律的保护范围。目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的职业病有10大类,115种,包括放射性肿瘤、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中暑、高原病、炭疽、噪声聋等。
而诸多白领关注的:胃病(吃饭不规律)、过劳死(休息不充分)、腰椎间盘突出(久坐)、前列腺炎(久憋尿)、视网膜劳损(久盯电脑)、腕劳损(久打字)、耳鸣(久听电话)、肌肤脆弱(久吹空调)、神经衰弱(久受压力)、惶恐综合征(久遭老板训斥)等……目前还都不属于职业病范畴,因而不存在此类“职业病”维权的问题。
不过,在国际医学界,亚健康属于与工作相关的疾病,也就是因为工作原因引起的疾病。据了解,许多发达国家已把其列为职业病。例如亚健康的一种表现,由于坐姿工作时间过长,造成肌肉劳损,又称“颈、肩、腕综合征”,在许多发达国家都列为职业病,并且高居职业病发病率的榜首。由于亚健康过度疲劳造成的猝死被俗称为“过劳死”,在日本属于职业病的范围。日本之所以把“过劳死”定为职业病,是因为他们分析了100名“过劳死”的人,其中90%是长期每天工作14小时以上。
然而,在我国目前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中,职业病范围是不包括亚健康造成的各种综合征和“过劳死”的。虽然我国知识密集型为主的第三产业所占比例越来越大,知识经济时代越来越近,但是我国目前认定为职业病的100多项,基本限于工业生产范围。
工作与健康,是个两难选择
我国许多专家都主张应当将亚健康等与工作有关、受职业有害因素损害的职业多发病纳入调整范围,因为这样有利于对职场人士的健康保护。北京疾病控制中心的于永中教授说,他和他的同行们一直在努力把亚健康等与工作的相关疾病应定为职业病的意见,提交给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委员会。
然而,专家们并不认为知识分子的亚健康主要由国家负责。因为,虽然亚健康没有列入我国职业病的范围,但《劳动法》和其他一些法规做了相关规定;可是在现实中,国家规定的8小时工作制、休假制度等很少有人当回事。在IT行业,国家早有明文规定的公休假制度只有6.9%的人全部享用,还有21.2%的人部分享用,而高达64%的人没享用公休假。
究其原因,市场经济所带来的残酷竞争压力是一个重要原因,做不完的工作、依据绩效的考评机制,让职场人士们陷在亚健康的沼泽中无法抽身。某公司一位软件编程员无奈地说,一旦有项目要做,必须从早到晚、从深夜到黎明,否则思路中断很难继续下去,自己恨不得不睡觉,还谈什么8小时工作制。虚弱、头疼、没胃口,是他工作两年后的“收获”。他去医院,医生明确告诉他是生活的没规律和精神紧张造成的,并且除了改变工作方式外,没有特别好的治疗办法。他说,在这个行业这些症状很普遍,但没办法,行业规律就是如此,所以大家都是忍着,继续更努力地工作。
要职业 不要职业病
目前流行于职场的新“职业病”问题的确应首先引起雇主方的重视,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人才被视为第一生产力,这不仅意味着需要员工拥有才智与能力,也意味着拥有一个健康的、活力充沛的身体,就像那句老话所道出的真理一样:健康是1,金钱、事业、家庭、幸福等都是1后面的0;如果没有1,再多的0又有什么意义呢?
在国外,尽管一些国家的职员工作强度很大,但公司会给员工提供各种休息娱乐,缓解这种紧张状态。半小时午休制度、带薪休假制度、定期查体制度等都被强制执行,公司认为这会令职工产生更高的工作效率。这种健康观念正是目前中国许多单位,尤其是大多数企业老板所缺失的。
另一方面,除了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仍然处于初级阶段这个现实问题,职场人士的自我保健意识缺失也是一大原因。许多调查结果表明,职场人士特别是精英人士对自己要求特别严格,对事业期望值高,他们最担心的是自己专业能力有限,所以希望通过超负荷的工作和学习不断提高自己。正是这样的一种心态让他们主动放弃了休息和娱乐的时间,忽视了体育锻炼,失去了自我保健意识。所以,深陷“新职业病”的沼泽,作为职场人士本身也应该负起责任。
职业病小问答
在高温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是否属于职业病?是否应视为工伤?
2004年,在我国《职业病目录》里,已将中暑列入职业病中。不过要认定职业性中暑,中暑者必须是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中暑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即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中暑了,应尽快申请职业病防治部门的诊断或鉴定。中暑者凭职业病鉴定机构开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工伤认定。
职业病诊断是否一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职业病诊断,必须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包括职业病诊断申请书、健康损害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劳动者的职业史和既往病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现实情况是,用人单位很少愿意“自证其罪”,很多企业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对劳动者的健康保护,而劳动者又缺乏职业病防护的相关知识,可能连职业病是什么都不知道,无法保障自己的切身权益。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不能提交有效劳动关系证明的,诊断机构就可以不予受理申请吗?
属于这一情形的,诊断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职工要提供自己的职业史,提供自己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有关条款,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维权。职业病防治是建立在劳动法基础上对职工健康权益的保护。如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可找工友来证明,证明自己的职业史。
职业病诊断机构是否越高级别,效力越大?
职业病诊断是技术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没有行政级别区分,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首选本人居住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如本地县(区)行政区域内没有诊断机构,可以选择本地市行政区域内的机构;如本地市行政区域内没有诊断机构,可以选择本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诊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