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实行的薪资体系在应聘者看来不尽合理
在快速消费品行业,产品极度同质化的今天,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产品的销售成为了企业生存的最关键的环节.企业对员工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快速消费品行业的销售目前大多数的企业一般是采取固定工资+绩效工资的考核方式。企业根据销售人员的不同级别一般将固定工资和绩效考核各分为了三个或三个以上的等级,以便给销售人员将来的晋升提供制度上的依据。这是大多数企业所实行的薪资体系,这种薪资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来讲还是不错的。至于这一薪资体系的优劣,在此不宜做太多的评议,因为各企业的具体情况不一。
二、企业对销售人员的考核不尽合理
在销售人员应聘企业之初,他所能了解的基本情况,也就是固定/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的薪资体系,也就是待遇问题。至于考核的问题,一般用人单位不会说的很清楚,因为此时的应聘者还不是企业的正式员工。在此时,应聘者只能根据自己的情况来竞聘不同等级的销售人员,应聘者只有通过了面试,在企业打算录用你的时候才会讲解、说明考核的细节问题,而此时应聘者和企业之间就会产生分歧,甚至和招聘是的承诺的情况大相径庭,招聘时好多的诱人条件都是有附加条件的。在此针对其中的一些具体情况作一简单分析:
第一、对于绩效考核部分的异议,好多的企业在招聘之初所写明的固定/基本工资+绩效考核的待遇的具体的情况没有明确的说明,实际上固定/基本工资的比重很小,而绩效工资的比重很大,应聘者就可能会因为风险太大,不会轻易去尝试,尤其是对那些没有知名度的中小企业。
第二、应聘者对出差的食宿补助费、电话费等费用情况的心理承受存在偏差。大多数的中小企业由于资金实力的局限,所提供的食宿补助费、电话费等费用偏低,应聘者根据市场的生活消费水平估量,企业所提供的费用标准根本不够用。有的企业表面上所提供的补助费等费用很高,但是有一点,这些费用的报销要根据销售目标的完成情况参与考核,有的企业规定完成销售目标的60%的,报销全部差旅费,30%-60%之间的,按照销售目标的完成率报销,30%以下的,差旅费不给报销。差旅费怎么能参与报销呢?这是销售人员出差必要的费用啊!在这里要提出的一点是,刚入职的销售人员对于销售人员的销售目标的制定是否合理又不得而知。如果一些企业故意把销售目标定的很高,销售人员岂不是还要亏差旅费?
第三、试用期不合法,也不合理。优秀的人不会轻易的让人家使用自己廉价劳动力和无视自己的合法权益,好多的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对与劳动有关的法律欠缺,导致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违法,尤其是试用期的限制。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的规定:合同期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15日;6个月至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30日;合同期1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根据《劳动法》第25条和3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承担责任。
三、优秀员工在企业得不到重用
私营企业越来越多,大部分的私营企业老板一般是靠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勤奋努力打下的江山,很有一套自己的经营方法和管理方法,但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管理上滞后和经营运作模式的陈旧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而此时的私营企业老板还很不愿意接受“空降兵”。对一些先进的市场运作模式和创新的管理方法从心理是产生排斥,那样能行的通吗?改变是很痛苦的过程。好多的老板们宁愿等死也不愿去彻底的改变,因为他们不愿去冒险,仅仅是对一些无关紧要的东西做一些修补。再优秀的人才,老板不给你权利,不重用你,你还是一块石头!时间一长,这部分优秀的员工会离开,因为他们知道在这样的企业他们肯定不会有什么大的作为的。
四、优秀员工心累于复杂的人际关系中,他想摆脱那个环境,呼吸新鲜空气
好多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家族式的中小企业,在企业重要部门任职的大部分是老板的亲戚或其他关系比较近的人,在企业发展之初,这些要员门的确为企业的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的时候,这些要员门之间便有了分歧,明争暗斗再所难免!这样的环境会导致你即使是一个他别优秀的人才,也未必能让那些要员们听你的,还可能处处到碰壁和受排挤。常此以往,才将不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