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后,有关部门明确表示,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是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利益中提取,列入成本费用,而不是从职工个人工资里扣除。至此,社会热议的重点由培训费“从哪里出”转向了“如何用”。
有关部门明确表示,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是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利益中提取,列入成本费用,而不是从职工个人工资里扣除。职工工资总额只是一个参照数额。至此,社会热议的重点由培训费“从哪里出”转向了“如何用”。
在所有生产要素中,人的素质占首位。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实行加强企业职工培训的强制性措施,实施培训费用税收减免政策,其根本目的是提高企业职工素质,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牢固的基础。但是,当前一些企业还没有树立起职工培训的意识,这一强制性规定被视为增加了企业负担。在缺乏严格监督审查机制的情况下,企业为节约成本,有两种行为值得警惕:一是从成本里扣了培训费,却不用于培训;二是干脆把负担转嫁给职工,直接降低职工工资。
由于目前劳资双方信息不对称、话语权不对等,职工在许多问题上都没有什么发言权。争取个人工资困难,行使监督权、了解经费的使用情况更是难上加难。因此,征求意见稿要达到鼓励企业加强人才培养、让培训经费真正落到实处的目的,必须提高企业违规成本,加大监管力度。
有劳动者认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经费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70%”,但对一线职工及培训内容规定过于笼统。比如,一些国企管理者如借培训之名公款旅游、出国,过去还有些顾忌,今后可能会明目张胆,且经费还因此更有保障。虽然征求意见稿有经费提取、使用等要接受“职工监督”等内容,但难保实际操作变形。建议条例在一线职工及培训项目等作出更明晰的界定,确保培训经费合理使用。
在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经责令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劳动者认为,现实中职工不一定会主动举报,职能部门监督查处成本也较高。因此,建议处罚违规企业的同时,增加将企业义务与职工利益直接挂钩的内容,提高职工监督积极性。比如,可明确职工参加了技能培训且拿到了证书,企业就要从培训经费中提供补贴,不给就可举报投诉。
为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专家建议,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应联手对这笔培训经费进行监督。专家称,每个单位每年都会向这两个部门上报详细的财政报表和税收金额,在上报的各个明细中,每笔经费的来龙去脉一目了然,其中也就包括了从职工工资总额中提取的培训经费。因此,它们将是最有效的监督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