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后,有关部门明确表示,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是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利益中提取,列入成本费用,而不是从职工个人工资里扣除。至此,社会热议的重点由培训费“从哪里出”转向了“如何用”。
我国拟规定企业按职工工资1.5%-2.5%提取培训费
针对各地普遍存在技术工人供不应求的状况,国务院法制办公室8月6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 1.5%-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费用,依法在税前扣除”被部分舆论解读为从工人工资中扣除培训费,进而提出强烈质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此予以澄清,指出是“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利益中提取资金用于培训,不是从职工个人工资里扣钱”。
尽管如此,部分舆论仍然认为“羊毛出在羊身上”,政府将培训工人的责任推卸给企业,并因此怀疑《条例》的实施效果。通读全文,不难发现《条例》的重点是建立统一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指标体系,对政府补贴和社会参与加强管理,以促进工人的职业培训水平。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这些举措无疑是非常必要的。
职工培训费谁来承担?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培训需要经费,这笔钱从哪来?怎么用?谁说了算?用这些问题问职工,恐怕没有几个人能够清楚地回答圆满。而事实上,企业都有一笔“职工培训费”,只是很少有人提及,也很少有人重视了。
职工需要培训,这对于企业来说,是有利无弊的,毕竟职工素质的提高有助于企业的以展,企业的发展更是离不开职工的素质提高,如此相辅相成的措施,为何要用“条例” 来作硬性规定?关键的原因在于企业,在他们看来,职工是流动的,增加自己的成本,来为职工提高素质,如果职工跳糟了怎么办?现在作硬性规定,企业也只能抽取培训经费,但要落到实处,却是有许多工作要做的。
这使我们想起了农民工培训。每培训一名农民工,培训机构可以获得500到800元的财政补贴,在一些地方,这项“民生工程”却成为培训学校和官员谋取私利的“敛财工程”。据报道,2008年以来,贵州省查处农民工培训造假系列案件150余起,涉及官员下至乡镇上至省级部门,贪污少则数万元,多则上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农民工的遭遇难道不会被企业职工培训所复制吗?企业为了省钱,完全可以勾结培训机构,套取培训经费。
职工培训费被“淡忘”,问题出在“失控”。按照规定,这笔钱必须专款专用,并且主要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其使用情况应当向职代会或工会报告,定期公布并接受检查监督。但在现实中,有多少企业按照规定办了呢?有的根本没有提取或提取不足,无非是压缩成本保利润,有的提取了不报告不公布,或者就是“糊涂账”,甚至索性成了企业领导的“专用基金”,想怎么花就怎么花。一些企业组织管理人员频频参加进修、外出考察,甚至以此为借口混文凭、游山水,开支惊人,钱从哪出?难免打了“职工培训费”的旗号。
接受职业培训是职工的法定权利,职工培训费的提取和使用正是权利的保障。那么这笔钱怎么用,花到哪,应该有交代,更应该有监督。因为谁也保证不了单位不采取“羊毛出在羊身上”的鬼点子,采取技术手段最终将成本转嫁到职工身上。况且,我们无法保证提出的这笔培训费不会变通为领导的“个人小金库”。
职工培训费谁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