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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不全是企业单方的事情

   日期:2009-08-07     来源:www.hroot.com    作者:刘先明    浏览:200    评论:0    
核心提示:  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不全是企业单方的事情

  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不全是企业单方的事情

  ——我对《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精细管理工程创始人刘先明(2009年8月6日)

  2009年8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关于《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很多网站都以“中国拟规定提取职工工资1.5%-2.5%作为培训经费”为标题或与此相类似的语句为标题,对于这一事情进行了报道。从这样的标题看上去,给人的感觉是,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全是企业的事情。

  另外,《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三条也写到:“劳动者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权利。”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全是企业的事情,这一观念再次得到强化。

  2009年4月26日,国务院参事室官方网站发表了本人的《要加强“岗位主人翁”新观念的宣传和教育》一文,文中写到:

  要加强“岗位主人翁”新观念的宣传和教育(刘先明)

  http://www.counsellor.gov.cn/content/2009-04/26/content_4211.htm

  “岗位主人翁”这一新概念或新观念,是本人2001年首先创新提出的。

  “岗位主人翁”的内涵:

  1、岗位是企业的最小组织细胞,岗位是企业履行和实现社会责任感的一个桥梁,岗位是员工实现和提升个人社会价值的平台。

  2、岗位是有限量的,也是有条件的,随着市场和企业的变化,企业的岗位数量和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也是会发生变化的。

  3、只有具备对应岗位任职资格、条件的人,才有资格和条件进入或充填到对应的岗位中去。

  4、按照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进入或充填到某一个岗位中的员工,必须按照岗位的要求或标准,完成岗位所赋予的各项工作。

  5、在岗位上全面履行了岗位职责的员工,按照对应标准得到相应报酬和奖励,个人社会价值得具体体现。

  根据本人2001年首创的“岗位主人翁”新概念及其内涵,本人认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三条,关于“劳动者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权利。”的说法,不妥。

  主要理由是:

  一、如果一个不完全符合企业相应岗位要求的劳动者,进入到或正在企业相应岗位上工作,作为具有“岗位主人翁”意识的劳动者来讲,为了完成岗位所赋予的各项工作,他自己就需要迅速提升并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而迅速提升并具备相应职业技能的途径有很多,既有通过社会的途径,也有通过企业自身的途径,去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换句话说: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不全是职工所在企业一方的事情,也是职工这一方为了就业、为了完成岗位赋予的工作,而必须经过的一道关。

  二、“劳动者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权利。”显然,这只强调了劳动者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权利,这是不公平的。既然说到劳动者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权利,对应的,也需提出劳动者必须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说,在《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中,应该同时强调:职工有责任、有义务参加企业安排的职业技能培训,并有责任、有义务完成职业技能培训的任务,以提升并具备相应职业技能。

  综上所述,对于《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三条,我建议改为:

  职工有义务参加企业安排的职业技能培训,并按时保质完成培训任务;同时,也有权利参加企业安排的职业技能培训。

  职工有义务向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技能鉴定的资料,也有权利参加职业技能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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