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50多岁的员工将某单位申诉至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从04年6月至09年5月份期间,单位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该员工说自04年6月份至09年5月份期间,在被申请人单位担任保安一职,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被申请人未将劳动合同交与他。工资单从来不发给劳动者。在09年6月份他口头向老板提出辞职,原因是身体不好。现经查,自己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在提交证据时,自己没法提交任何证据。
被申请人单位答辩时,说该员工不是自己单位的员工,与该员工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即也不存在所谓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因此,不同意申请人的请求;
作为长期从事法律工作的笔者认为,作为劳动者基本上不会存在跟单位没有劳动关系去告单位的情况。最后经过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被申请人单位支付一年的社会保险费用。个人部分由自己承担。
笔者提醒:劳动者在劳动关系期间一定要加强自己的法律保护意识。注意收集工作期间的相关材料。因为法律讲究的是证据。而且是“谁举张、谁举张”属于用人单位保管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提供。对于该案件来讲,即使用人单位提供花名册,也很难证明劳动者是自己的员工,因为花名册可以造假。因此,劳动者在收集证据方面也是弱势。碰到劳动争议的情况,最好还是双方协商一致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