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为某公司客服人员,最近公司规定,每位客服人员从每月工资中扣押二百元作为服务质量保证金,到年底后,如员工受到客户投诉意见的数量少于公司规定,则向员工返还该服务质量保证金,如有员工受到客户投诉数量超过公司规定,则相应扣减其服务质量保证金。规定施行后,张某不愿缴纳该保证金,经与公司协商不成后向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诉,仲裁机构裁决该公司规定违反劳动法中规定的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规定,裁决公司的保证金规定无效。
中智评析: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职工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故本案中公司以保证服务质量为由,要求职工支付保证金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司无权克扣职工应得的劳动报酬,依法应予返还。
【操作要点】
1. 明确员工的薪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对于员工劳动报酬约定不清的,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为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所以,为了避免给企业增加不必要的支付成本,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当予以明确员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薪资的具体数额、组成等。
2. 确保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水平
劳动部于2004年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中规定,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报酬在剔除下列各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可见,最低工资中不包括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加班工资、一些特殊岗位的员工所应获得的津贴及其他一些不属于工资性收入的福利(关于工资性收入的组成部分,请参见《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此外,各地关于“最低工资”中应剔除的项目又有不同的规定,对于存在异地用工情形的企业应特别注意,例如,在上海,最低工资要扣除“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在浙江地区,“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则不属于应扣除的项目。
3. 要及时足额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于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的惩罚力度。所以企业在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时要遵循两个原则,即“及时”和“足额”。
“及时”是指企业应在与员工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企业每月应支付工资至少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而不得延后。企业还应注意,如有招用非全日制员工的,其工资支付的周期不应超过15天。
“足额”是指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员工的工资,且应当以法定货币的形式支付,而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支付。
企业除了要做到以上两项原则,我们建议企业在向员工支付工资的同时,提供一份个人的工资清单,列明员工每月收入的组成情况。一旦企业与员工就劳动报酬发生争议,该份工资清单可作为证据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