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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流公司劳动仲裁

   日期:2009-08-06     来源:www.hroot.com    作者:      浏览:240    评论:0    
核心提示:  阿龙2003年6月进入某物流公司做仓库装卸工,与公司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因为公司业务繁忙,阿龙工作基本没有固定的上下班

  阿龙2003年6月进入某物流公司做仓库装卸工,与公司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因为公司业务繁忙,阿龙工作基本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有时,值班经理一个电话,哪怕是半夜三更他也必须迅速赶到仓库开始工作。至于每月的工资,公司是以阿龙的装卸量来计发的。

  2005年春节前,阿龙决定辞职不干了,在办理退工手续后,阿龙要求公司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他工作期间超过规定时间的加班工资。公司表示,公司对阿龙实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且已获得了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阿龙的工作不能以规定的八小时计算,因此公司并未按固定工作时间计发工资,而是按其装卸量来计发的。工资已经按月结算清了,根本不存在加班工资问题。

  阿龙不服,提起了劳动仲裁。

  中智评析:

  本案是一起关于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及劳动报酬计发的争议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阿龙是否应该按不定时工作制领取工资,他是否该有加班费。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除了标准工时制外,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然而,这两种工时制必须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本案中的阿龙是仓库装卸工,且公司为其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并获得了批准。所以,阿龙确实应该按照不定时工作制领取劳动报酬。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只有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时,才有加班费。而本案中的阿龙因为是按照不定时工作制的计酬方法获取工资的,所以,即使他八小时之外超时工作时间确属事实,但除了法定节假日里的工作时间外,他是不能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

  【要点解析】

  1. 不是所有加班都可调休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安排员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公司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即双休日)加班,若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说,公司安排员工在工作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以补休作为不支付加班工资的依据。而对员工在休息日的加班,在安排补休后,可以不用支付加班工资。

  对于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由于平时不对其进行考勤计算工作时间,因此对于其在工作日和休息日的延长的工作时间,无法计算加班时间,也就不支付加班工资。但若其在法定节假日上班工作的,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3. 综合计时工时制的加班工资

  对于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适用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员工,对于其加班时间,应当在其批准的计算周期内进行综合计算。公司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标准计算制度工作时间。员工在一个计算周期内(如周、月、季度)的工作时间超过制度工作时间的,才认定为加班工作时间。根据加班工作时间,公司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员工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公司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操作要点

  加班费的支付是目前最易令劳资双方产生矛盾的问题之一。在实践中,很多公司发生过由于未设立加班制度,或加班制度不完善,导致员工向公司索要巨额加班费的案例。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加班制度是很有必要的,规范对加班的审批和管理。

  1.建立加班审批制度

  公司如要控制加班的时间,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建立加班审批制度,员工需要加班的应由相关的主管或经理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这样公司可以及时掌握员工的加班时间,及时支付加班工资,并减少员工不必要的加班时间。

  2. 对特殊岗位申请特殊工时制

  对于公司内部不能按照普通工时制度进行考勤的员工(如司机、经常外出的销售人员)和工作时间有特殊周期性的员工(如做一休一的营业员),公司可以分别为其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时工作制,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减少加班费用的支出。

  3.加班时间不应超过法定限度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工作日的加班时间一般不应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因此,公司在安排和批准员工加班时应注意员工的加班时间,不应超过法定限度,否则将会承担法律责任,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公司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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