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二个月,试用期内工资1500元,待试用期满转正后,正式工资3000元。签订劳动合同后,张某在公司工作了一个月后,公司以张某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其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公司给其的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律规定,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仲裁机构以职工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为由,判决公司补发张某试用期工资差额并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
中智评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企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公司给张某的试用期工资只相当于正式工资的百分之五十,明显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故仲裁机构要求公司依照法定的标准下限补发了员工的试用期工资并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
操作要点
1. 法律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试用期工资应不得低于企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否则不仅需要补足试用期工资,还会导致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后果,这提醒我们的企业,在制定员工工资标准时,要注意试用期工资是否符合了法律规定的相对于正式工资的最低比例,不符合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2. 企业应时常关注所在地政府最新颁布的地方最低工资标准,以及时调整与员工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以避免试用期工资标准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 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所获得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包括超出法定工作时间所获得加班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津贴、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