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系高中毕业生,因学历过低,其让人伪造了一张名牌大学计算机专业的硕士文凭,被一家软件公司顺利录取,工作一段时间后,公司发现蒋某连简单的工作都不能胜任,经与学校核实后,发现其学历证书是伪造的,于是,解除了蒋某的劳动合同,蒋某不服,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仲裁机构经审理后认为蒋某以欺诈手段骗取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无效,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故依法驳回蒋某的申诉。
中智评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任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任一方均可以此理由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蒋某以虚假的学历证书,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应依法视为无效合同。
操作要点
《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于用人单位的外延作了扩展性解释,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也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主体,即指社会上一些民办的非营利性服务的社会团体,其和所雇用的员工形成的也是受劳动法规所调整的劳动关系;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其和所雇用的员工形成的也是受劳动法规所调整的劳动关系;
企业与员工在订立劳动合同中,都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违反了这些基本原则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无过错的一方均可即时解除该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