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人往高处走",对于大部分的劳动者而言,跳槽为一个人职业生涯中不可避免,同时也是职业发展过程中举足轻重的重要环节。近年来,劳动者的跳槽率越来越高,有人曾经开玩笑似地说,如果一年不见,再到原单位找旧友,能找到的概率还不如到人民广场溜达一圈邂逅的概率高。劳动者跳槽的法律语言也即"辞职",或者称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我们实践中由于劳动者辞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数量也不断增加。
典型案例:
张先生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国有企业从事销售工作,由于单位内部等级森严,缺乏活力,人际关系又比较复杂,他一直难以适应。于是张先生开始不断地在外面寻找更加适合自己的发展机会,后来经朋友介绍他被一家跨国公司看重,张先生打算过段时间跳槽到新单位工作。于是,2008年6月1他向公司领导递交了辞职报告。在他的计划里,到6月31日正好满三十天。可现在事与愿违,公司领导不同意他辞职,公司拒不为张先生办理退工手续。后张先生将公司诉至仲裁,要求单位办理退工手续。
张先生提出辞职,公司不同意他辞职,那么在张先生提出辞职30天之后,张先生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是应当继续履行,还是已经解除?张先生是应当照常出勤还是可以一走了之?
案例评析:
劳动者辞职是劳动者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而单方法律行为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劳动者辞职只需要劳动者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定程序,那么劳动合同就可解除,而不需用人单位的审批。那么要符合什么样的法定程序就可以解除呢,对此,《劳动合同法》做了详细规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的辞职做了比较宽松的规定,劳动者只要履行一定的通知义务而无需任何实体上的要求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而言,《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做了三种制度安排:
(一)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如何进行通知。
1.一般情况下试用期内提前三日,试用期满后提前三十日通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试用期内提前三日,试用期满后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不论有没有原因只要按照上述标准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们也可以将之称为基本辞职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提前三天,这一点实际上是对劳动者辞职进行收紧的一种制度设计。
因此,在本案中,在张先生提前通知的三十日满后,双方劳动合同即已经解除,也就是说这时张先生可以不再出勤而一走了之,公司应当为其办理退工手续。
2.六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但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以下六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可以看出,这六种情况下都是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而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我们也可以将劳动者在这六种情况下的解除劳动合同称为"被动辞职",
3.两种情况下,可以随时解除,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劳动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何为违反本法规定解除?
在《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中,讲到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何为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呢?这里所谓的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实际是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没有按照上述的三种制度安排进行,也即一般情况下试用期内未提前三日、试用期满后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在不具备可以随时解除但要事先告知的六种情况下而随时通知解除,在不具备可以随时解除但不要事先告知的两种情况下而随时解除。
2.是不是只要违法解除,劳动者就需要赔偿?
并非所有的违法解除,劳动者都需要进行赔偿,需要赔偿的前提不仅需要劳动者违法解除,此外还需要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且用人单位对该损失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