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向三类组织申请调解,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福州市农民工维权工作站站长、福州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翁齐斌说,明确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主要手段、对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作出规定,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亮点之一。长期以来,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周期长、程序繁琐,导致劳动者维权成本高、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等,一直为法律专家所诟病。
翁齐斌说,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有助于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快捷解决纠纷,降低争议解决成本。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三类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