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是用人单位结合经济效益,对员工在过去一年里所作贡献的一种褒奖,而不是一人一份的“大锅饭”。年终奖属于合法劳动报酬的范畴,并不只是用人单位‘留人’的手段。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以‘不在册’或即将‘跳槽’为由拒发年终奖,是侵权的行为。
有关部门近日掌握的情况表明,部分劳动者对上述解释出现了一些误解。一名在食品公司工作了半年、目前已“不在册”的员工认为,既然“同工同酬”,曾在同一岗位的同事一年拿5000元,自己就该拿2500元。事实上,这名员工没有参与下半年的重大销售业务,上半年的业绩也比较差。还有一名无心工作、多次“跳槽”的劳动者,因为在去年就“跳槽”两次,近日到三家单位讨要年终奖。
对此,有关专家提醒说,“同工同酬”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是“同工同酬”并非是与在岗员工相比较而言,即便是在相同岗位的同事,年终奖也完全可能出现差异;二是年终奖与出勤状况或者劳动时间无直接关联,而主要是基于业绩和贡献。
专家指出,一方面,对于在过去一年里作过贡献的员工,不论是否离岗或将要“跳槽”,用人单位都不能回避、拖延、克扣发放;另一方面,对于在岗期间没有作出贡献的劳动者,年终奖也不是人人都有份、搞平均主义的“大锅饭”。如何判断“是否作出贡献”的标准,应当公平、公正地确定,对于已离岗职工的年终奖,可以通过与仍“在册”的同岗位员工相类比确定全年应得奖金数,然后根据其工作时间折算发放年终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