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企业为了图方便,将社保费直接以工资形式发放给员工,让其自行缴纳。还有的是企业老板不懂相关法律,认为这样直接发给员工就可以。而且这样可以省掉公司为员工交纳的一大部分费用。按规定,社保费是不能以工资形式发放给员工的。企业的这种做法不仅图不了方便,反而会惹上“麻烦”。
社保费发到工资里
张某进公司时,公司刚成立不久。人事部门对于办理社保缴费的相应手续并不十分了解。为了省事,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每月的工资为1500元,并注明“三金”已经包含在工资中,由员工自行缴纳。此后,张某按月领薪,并无异议。
数月前,金山区劳动监察大队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职工人数与缴费金额不一致,排查名单时发现张某也在其中,随即责令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为张某补缴费用。对此,公司解释,张某的工资中已经含有社保费,张某没有缴费,责任不在公司。若要补缴,张某应将这部分费用先返还公司。经计算,张某应还费用每月310元,共计2480元。
劳动合同违规签订
尽管公司一再声称社保缴纳事宜与张某在合同中早就言明,但张某表示,对此并不知情,不肯还款。双方争执不下,公司只好向劳动仲裁提请仲裁。
庭审中,公司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在工资这一栏的后面有手写的字样,内容为“三金”包含在工资中,由员工自行缴纳。
张某则称,公司在录用时并未讲清社保费由其自行缴纳,在签订劳动合时也未看到有“三金”由员工自行缴纳的字样,合同只有一份,签完字后公司就拿走了,本人手中没有合同文本。现公司出示的合同文本中有手写的痕迹,无法认定就是当时签订的那份合同,要求仲裁委驳回公司的请求。
对此,仲裁委表示,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各执一份,否则,在发生各类纠纷时很难判断是非,特别是合同本身存在缺陷。这份合同中有手写的字样,且只有公司留存,个人手中没有,公司又无法用相关证据证实此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最终,仲裁委判定合同无效,张某无需还款。
单位履行代缴义务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实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费用,个人储存与统筹互济相结合。”“在职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有为在职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但必须是代扣代缴,而不是以现金形式发放,也不能让员工自行缴费。
换而言之,即便用人单位与员工真的在合同中约定了“三金”由员工自行缴纳,公司也的确已经将社保费用用现金形式发在工资总额中了,这种做法也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旦查实,员工也该将这笔费用退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按照程序和规定进行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