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劳动者为了计算加班工资的标准而搞不清楚。其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已经很明确。法定节假日为3倍工资,双休日为两倍工资。平时加点工资为1.5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而且国家相关计薪日以及加班工资办法都很明确:标准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在这里最容易混淆的是法定节假日工资的计算办法。大部分企业是将3倍工资中有一倍是包括在实际工作之日中的。其实这是大错特错。
举例说明:小张在国庆节加班3天都是属于法定节假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法定节假日不能调休,只能支付3倍工资。但是,单位人事把这3倍工资中其中包括了法定节假日已经付出劳动的这一天的工资。小张不同意,要求支付除已经在法定假日以外,再按照每天三倍的工作支付。于是,小张将公司告上了仲裁庭。根据事实情况和法律法规规定,仲裁庭支持了小张的请求.
其实这里企业理解错了加班工资的计算办法.因为,法定节假日本身就是计薪日.也就是是说本身就包括在21.75天之内的,本来就是应该支付的.然后必须按每天支付个人工资总额的3倍工资,既实际需要支付4倍工资.
当然现在企业加班工资由于个人工资总额很高,加班费用居高不下,其实也可以根据<<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约定加班工资基数,或者按照实际工资总额的70%然后再乘以国家规定的倍数.
在这里提醒企业的是:加班工资不可以约定,和变相其他形式发放.因为,假如劳动者将你告上仲裁庭,即使已经变相支付过也等于白付或者要补付.除非约定的高于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