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谢律师,您好!我公司是家技术研发公司,聘请许多退休高工作公司的技术顾问。当初聘用这些退休高工时公司与他们签的是聘用协议,协议只约定每月的报酬等简单事项。今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许多高工听说《劳动合同法》偏向保护劳动者,就向公司提出要改签劳动合同。公司老总很发愁,不知道是否该与这些退休高工签劳动合同。恳请谢律师指点!非常感谢!
谢恒律师解答:
公司/企业聘用退休人员该签什么合同?答案依退休人员是否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而定。
1、对于已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来说,其再就业归属劳务关系,该退休人员只能与企业签订具有劳务合同性质的聘用协议。退休人员与企业的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由聘用协议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确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1996年10月31日劳动部颁布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明文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2、对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来说,其再就业按劳动关系处理,该退休人员可以与企业签订具有劳动合同。退休人员与企业的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由劳动合同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我国劳动法律规范确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
谢恒律师提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规范与保护,劳动者可据此享受法律规定的工伤待遇、最低工资限制保护、工作时间限制保护、社会保险待遇及其他相关劳动福利待遇。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劳动者还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而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范与保护,只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劳务者既不能要求雇主缴纳社会保险金,也享受不了劳动法律规定的工伤待遇、最低工资保护、工作时间限制保护以及其他劳动福利待遇。一旦出现纠纷,劳务者不能援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追究雇主的法律责任,只能以雇主违反劳务合同约定为由向法院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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