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小城镇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争议处理办法中的养老保险争议适用不同处理方式请示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和保障局关于养老保险争议的处理意见》。
二、社保整改过程中常见存在的问题
1、 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情况。
(1)晚缴(劳动法)
(2)漏缴。如:已转出人员漏缴情况;居住证人 员漏缴综合保险的情况(包括续办期间);新进人员首月的缴费问题(对新进人员缴费的核定不仅要看录用日期,还要看发工资的情况,如果是发全月工资的就要缴费)。
2、 缴费基数少申报的情况。
(1) 计算的问题(按足月为计算单位)
(2) 部分工资项目漏报
注意:只有缴纳城镇保险的才存在社保少缴的问题;
三、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的保险争议范围:
1、未在本市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组织;
2、非正规就业组织;
3、境外、境内的办事处;
4、部队;
四、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的保险范围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有编制人员发生的缴费保险;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发生的保险;
3、非企业单位在调解仲裁法实施前的社保争议;
4、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农村社会保险的;
5、请求认定工龄、办理退休、调整养老金基数的;
6、行业统筹单位人员要求补缴1998年9月之前社保;
7、原已按沪府1996年50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外资企业劳动者要求补缴1995年2月之前的保险;
8、单位延迟办理退休,要求养老金补偿的;
9、单位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要求补偿利息的;
10、要求单位缴纳外省市保险费争议的;
四、从06年7月1日起,协保人员解除劳动关系重新就业可不再缴纳社保费,06年7月1日之前应缴纳;
2、征地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医保可不交,工伤、失业、生育必须;
3、04.10.1出租司机招用农村人员可交小城镇。缴费基数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上年度本市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300%。